政权交接中的委任状
1803年2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拒绝向国务卿发出交付委任状的强制令,同时认定国会授予该院相关初审权限的法律规定违反宪法。判决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执笔,成为最高法院首次以违宪为由排除国会法律规定效力的标志性案件。
案件源于1801年的政权交接。卸任前的约翰·亚当斯提名威廉·马伯里担任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县治安法官,参议院同意后,亚当斯签署委任状,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加盖国玺,但文件未交到马伯里手中。托马斯·杰斐逊就任后,新政府没有完成交付。
马伯里于是直接向最高法院请求强制令,要求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履行交付义务。他的职位来自1801年有关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任期五年;争议中的诉讼权限则涉及1789年《司法法》。两项法律在案件中承担不同作用:一项规定职位,另一项规定法院的权力。
有权取得文件,并不等于此院能够救济
马歇尔先判断任命是否成立。他认为总统签署已完成总统方面的任命行为,国玺确认委任状的完备;送达不是使任命成立的最后条件。由于该职位并非可由总统任意撤销,马伯里已经取得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扣留文件侵犯了这一权利。
法院随后区分行政裁量与具体法律义务。对于交由总统自行判断的政治事务,法院没有一般性的干预权;但当官员承担明确义务,且个人权利取决于该义务的履行时,官员的高级职位本身不构成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交付本案委任状属于后一情形。
这两层论证并未直接解决案件。即使马伯里拥有权利,也存在相应法律救济,仍有第三个问题:他所选择的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在这宗直接提起的案件中发出强制令。
参考:[1]
初审管辖权与宪法限制
1789年《司法法》第13条规定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允许的情形下,可以向联邦法院或联邦官员发出强制令。马歇尔将其解释为能够支持马伯里此次请求的授权,继而检验这种授权是否符合宪法。
宪法第三条把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限定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与领事,以及州作为当事方等案件,其余列明案件属于上诉管辖。马伯里的申请既不是审查下级法院已作出的裁判,也不属于这些初审类别。法院因此认定,国会不能通过普通法律扩大宪法列定的初审范围。
判决排除的是第13条被解释为扩大初审权限的部分,并未取消所有强制令,也未废除整个联邦法院体系。案件的最终结果是法院不发出马伯里所求的命令;确认权利受到侵害,与实际获得所请求的救济,在这里出现了分离。
司法审查及其争议
为说明为何不适用国会授权,马歇尔提出:成文宪法具有高于普通立法的地位,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面对二者冲突时,需要确定适用何种规则。他进一步援引法官维护宪法的宣誓以及宪法至上条款,将拒绝实施违宪法律解释为司法职责的一部分。
司法审查观念并非1803年突然出现。联邦司法中心的历史研究指出,制宪批准争论中的汉密尔顿、埃尔斯沃思及反对者已经讨论过这种权力,部分州法院也有先例。本案的突出意义是最高法院明确论证该原则,并将其用于国会立法。
判决同时留下争议。杰斐逊批评法院既然没有管辖权,就不应先就行政官员是否侵权作长篇判断;马歇尔本人此前处理过委任状,也使本案带有特殊的政治与角色冲突。司法审查后来成为联邦法院的重要权力,但其运用范围与民主正当性并未因这一次裁判而终止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