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运动中的律师与代表
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出身马萨诸塞州布伦特里,受教育于哈佛,后来从事律师工作。他曾为波士顿惨案中被控杀人的英军人员辩护,同时反对英国殖民政策。这两种行动并不矛盾:政治立场不能取消被告依法律接受审理的权利。1774年起,他参加大陆会议,成为主张独立的重要代表。
1776年6月21日致扎布迪尔·亚当斯的信显示,他认为仅凭大陆会议临时形成的权威不足以长期治理殖民地,应建立稳定宪制并争取外援。对于宣布独立将使殖民地受制于外国等顾虑,他逐一作出回应。他也参与《独立宣言》起草委员会,但并未取代杰斐逊成为唯一执笔者。
共和制度不只依赖善意
亚当斯在1776年的《关于政府的思考》中,将公共幸福作为评判政府的目标,主张共和国应依靠法律,而非个人任意行事。他支持代议制度,却不认为把所有权力交给一个民选议会就能保障自由;单一机构同样可能受到偏见、激情和仓促判断影响。
因此,他提出分散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设置不同议事机构,并让司法保持独立。这是特定时期的制度方案,不能把后来联邦宪法的每项安排都说成由他直接设计。他还在致扎布迪尔的信中强调宗教、道德和公民德性的作用:即使更换统治者与政府形式,若社会缺乏相应品格,也未必得到持久自由。其共和思考因而同时关注制度约束和公共伦理。
外交经验与总统任期
独立战争期间,亚当斯多次赴欧洲执行外交任务。1782年,他促成荷兰承认美国并提供贷款;其后与其他美国代表参与对英和谈,签订1783年《巴黎条约》。他也曾任美国驻英国公使,并在返国后担任华盛顿政府的副总统。
1797年亚当斯就任第二任总统,与法国的海上冲突成为任期中心问题。XYZ事件使美国舆论激烈反法,他一方面加强海军,另一方面继续寻求外交解决,最终通过1800年的协定结束敌对状态。这里的和平是从实际海上冲突中达成的结果,不宜简单表述为任内从未发生对外武装冲突。
自由原则与执政矛盾
1798年,联邦党控制的国会通过四项合称《客籍法和镇压叛乱法》的法律,亚当斯予以签署。这些措施不仅回应法国危机,也服务于针对移民及亲法反对派的党争。《镇压叛乱法》被用于惩罚政治言论,任期后段出现多起起诉和定罪,使政府安全诉求与批评政府的自由发生直接冲突。
杰斐逊和麦迪逊通过肯塔基、弗吉尼亚决议表达反对,争论也扩大到联邦与州之间的权限。亚当斯在1800年连任失败,次年离任;晚年重新与杰斐逊通信,回顾革命与共和国前途。他的宪政主张和实际执政须分别检验,不能以独立时期的贡献消除后来的争议。其子约翰·昆西·亚当斯是第六任总统,属于另一段政治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