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对象与制度位置

美国的司法审查以宪法作为衡量公共权力的标准,涉及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也涉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法院处理具体诉讼时,如果有关规范与宪法抵触,便可能拒绝给予其法律效力。宪法解释由此不仅是说明条文字义,也关系到政府能否在案件所涉范围内行使某项权力。

司法审查与上诉不能互换使用。上诉是请求较高法院复查既有裁判的诉讼途径,可能只涉及证据、程序或普通法律适用;司法审查则强调对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判断。一个案件可以经由上诉提出宪法问题,但并非每次上诉都是违宪审查,也并非所有宪法争议都能直接诉至最高法院。

参考:[1] [2]

马伯里案的具体结论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源于总统交接期间未交付的治安法官委任状。威廉·马伯里直接请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发出履行职务令,命其交付委任状。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将问题分成三个层次:马伯里是否享有权利、法律是否提供救济,以及最高法院能否在该案中给予这种救济。

判决认为马伯里有权取得已经签署、加盖印章的委任状,却没有因此直接命令麦迪逊交付。法院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若授权最高法院以初审方式处理这种申请,便超出了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初审管辖范围。因此,法院拒绝发令。该案的意义恰在于,确认司法审查的同时,也否定了法院在这起诉讼中行使有关权力的依据。

参考:[2] [3]

宪法优位如何转化为裁判

马歇尔的推理从成文宪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出发:如果国会能够用普通法律改变这些限制,宪法的较高效力便会落空。法院适用法律于案件时,必须解释规范;当宪法与普通法律同时适用于一个争议而彼此冲突,法院就必须选择何者具有支配效力。

判决还援引宪法关于司法权、法官宣誓及国家最高法律的规定,强调法院自身同样受宪法拘束。它并不是把政策上是否明智交给法官自由决定,而是将宪法规范的优位与司法裁判的职责相联系。后来司法审查的运用远超这起委任状纠纷,但法院并未通过该案一次性获得不受限制的政治裁断权。

参考:[2] [3]

进入法院的条件

联邦法院不会仅因有人不赞同一项政策就必须判断其合宪性。1992年卢汉诉野生动物保护者案阐明,原告资格通常要求具体、个别化且现实或迫近的损害,损害与被诉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有利判决很可能能够补救损害。提出诉讼者须承担证明这些条件的责任。

这一区分说明,法院因缺乏原告资格或管辖权而不审理,并不等于宣布被诉政策正确或合宪。程序条件决定法院能否进入实体争议,宪法解释则决定进入之后如何判断。这里描述的是美国联邦司法的制度安排,不能据此假定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也采用相同机构和程序。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