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者与集体协商

詹姆斯·麦迪逊出身弗吉尼亚种植园家庭,是美国建国时期的重要政治人物。他研究古今邦联的运作,认为《邦联条例》下的中央机构缺乏足够能力,难以处理各州分歧和国家事务。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前,他向华盛顿等人提出改革构想,为新的全国政府准备论证。

这些构想经弗吉尼亚代表团讨论,形成由埃德蒙·伦道夫向会议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最终宪法却不是方案的原样照搬:麦迪逊希望联邦否决州法律的主张没有获得采纳。宪法来自不同代表的辩论、修订和妥协,“宪法之父”的称誉不能理解为他是唯一作者。

参考:[1] [3]

论证共和国与记录会议

在争取批准宪法时,麦迪逊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以“普布利乌斯”为共同笔名发表文章,后来结集为《联邦党人文集》。这些文章首先是介入现实批准争论的政治论说,不是已经获得共同认可的官方释义,也不宜把三位作者的全部立场合并成麦迪逊个人思想。

他的论述说明,大范围共和国中的多种利益可以相互制约,政府内部也需要权力分立与制衡,以减少权力集中危害自由的可能。他留下的制宪会议笔记则成为重要史料;笔记包含后来补入的名单和其他代表提供的讲话文本,因此既十分珍贵,也不应被视为未经整理的逐字速记。

参考:[1] [3]

权利法案中的立场调整

麦迪逊最初认为,宪法已经限定政府权力,没有另列权利清单也不构成根本缺陷。批准过程中的反对意见与选民诉求促使他改变处理方式:明确写入权利,可以增强公众信任,也可避免反对者借修改宪法重新推翻整个制度结构。

1789年6月8日,他在众议院提出修正建议,重点放在权利保障。此后众议院、参议院及两院协商继续修改,最终由国会将十二项提案送交各州;其中十项于1791年获足够州数批准,成为权利法案。他发挥了推动作用,但提案、国会通过和各州批准是不同环节,不能归为他一次完成的写作。

参考:[1] [2]

党派分歧与总统实践

1790年代,麦迪逊与杰斐逊逐渐反对汉密尔顿的金融及对英政策,形成共和派政治力量。支持1787年宪法的“联邦派”身份,不意味着他后来属于汉密尔顿领导的联邦党。1798年,他以弗吉尼亚决议反对《客籍法和惩治叛乱法》,但后来不接受将其解释为各州可以任意废止联邦法律。

麦迪逊在1809至1817年担任总统,经历1812年战争;1814年英军攻入华盛顿并焚烧政府建筑,暴露了军事和行政困难。战争融资使他重新考虑国家银行的作用,1816年支持设立第二合众国银行;不过,他仍认为某些联邦公共工程拨款需要修宪授权,并否决相应法案。这体现的是对国家能力与宪法权限的反复权衡,而非单向扩大政府。

他的自由理论也存在明显边界:他本人是奴隶主,所参与建立的制度没有把被奴役者纳入平等公民共同体。理解其历史地位,必须同时考察制度设计的影响、现实执政的限制,以及自由主张与奴隶制实践的冲突。

参考:[1]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