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起草到生效
《邦联条例与永久联合》(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通称《邦联条例》)是美国第一部全国性宪制文件。1776年大陆会议在讨论独立的同时,设立委员会研究联合形式,约翰·迪金森是草案的主要执笔者。经过争论与修订,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15日通过条例。
通过不等于立即生效。代表权、投票和部分州的西部土地要求等问题延缓了各州批准,直到1781年3月1日全部十三州完成批准,邦联体制才正式成立。它持续到1789年新宪法开始实施,不能与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国宪法》混为一份文件。
参考:[1]
共同议会与保留的州权
条例把联合体命名为“美利坚合众国”,规定各州保有主权、自由、独立及未明确授予共同议会的权力。各州派出的代表人数可以不同,但在议会表决时一州一票,不按人口分配票数。各州立法机关还控制本州代表的选派与召回。
这并非各州之间只有友好宣言而无共同机关。议会有处理战争与和平、接待和派遣使节、缔结条约、设立邮政以及协调军事行动等权限,并可任命办事委员会和文官。议会的主持人也不是后来宪法意义上的独立行政总统。
重大事项如宣战、缔约、借款和拨款,通常须九州赞成;修订条例则须议会同意,再获每一州立法机关确认。这些安排保护了成员州,却也使共同政策和制度改革容易受到少数州阻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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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州际关系的具体难题
条例允许议会核定公共支出、借款和发行信用票据,但共同国库主要由各州按照规定分担。征税权留在各州立法机关,议会没有建立直接向全国居民普遍征税的机制。因此,决定需要多少钱与实际取得这些钱,是两件不同的事,战争债务和公共开支尤其容易暴露这一缺口。
州际关系也不是完全没有规则。第四条安排居民往来、司法记录相互承认及逃犯移交;第九条规定处理州际边界和管辖争端的仲裁程序。它们说明共同体试图约束冲突,但这不等于拥有后来联邦政府那样的行政和司法体系。
对商业政策的统一控制不足,则使各州利益与全国外交、财政需要难以协调。理解邦联的局限,应落到这些权力配置和执行条件,而不是笼统说它没有任何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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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实践与改宪
邦联议会仍能形成重要公共制度。1787年7月13日通过的《西北条例》,为俄亥俄河以北的西北领地规定政府组织和逐步建州入联的程序。这一实例表明,财政薄弱的邦联并非什么都未完成,其领地治理安排还影响了后来的扩张。
1787年费城会议原以修改邦联体制为出发点,最终提出新的宪法框架。新方案不是把条例换一个标题,而是重新组织全国权力。邦联时期留下的共同债务、领地管理和州际协作经验,既是新制度要处理的问题,也是其可以承接的政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