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国会的领土安排
《西北条例》于1787年7月13日由在纽约市政厅开会的邦联国会通过。它适用于美国主张管辖的俄亥俄河西北领土,处理地方政府、私人财产、居民权利和未来建州等问题。当时联邦宪法尚未生效,制定条例的机构仍依《邦联条例》运作。
英国在1783年和平条约中承认的美国疆域,与弗吉尼亚等州对西部土地的主张、原住民族的土地权利相互交叠。国会于1784年接受弗吉尼亚修订后的让地安排,随后逐步组织土地测量、出售与治理。1787年条例把这一治理问题具体化,并在末尾废止了1784年相关决议,提供更细致的制度。
从委任官员到有限代表制
最初的地方政府由国会任命总督、秘书和三名法官。总督任期三年,秘书四年,法官在行为良好时任职;总督与法官从原有各州法律中选择适用规定。任职还有土地财产条件,总督须在当地拥有一千英亩永久业权土地,秘书和每名法官各五百英亩。
当成年自由男性居民达到五千人时,居民取得选举众议员的资格。议员候选人须符合居住或公民身份条件,并拥有二百英亩土地;选民则须具有五十英亩土地及相应身份或居住资格。众议院另提名人选,由国会任命五人立法委员会。总督、委员会和众议院共同构成立法机构,法案仍须总督同意。
这一阶段的领土可以选派一名驻国会代表,有辩论权而无表决权。地方代表制因而是通往完整州地位的中间安排,参与权同时受到性别、自由身份与财产门槛限制。
参考:[1]
平等建州及共同义务
条例的契约条款计划在该地区建立不少于三个、不多于五个州,并规定疆界安排。某一拟建州达到六万自由居民后,可制定共和制宪法和州政府,以与原有各州平等的地位加入;若符合共同利益,也允许在不足六万人时提前接纳。
建州承诺避免把新地区永久固定为从属于旧州的辖地。与此同时,新领土与新州须继续属于美国,分担公共债务和政府开支,地方议会不得妨碍国会对公共土地的初次处置。条例还把通向密西西比河、圣劳伦斯河的通航水道及连接通道列为共同通道,禁止为此征收通行税费。
参考:[1]
自由保障、奴隶制与土地权利
前两项契约条款保障宗教信仰、陪审审判、人身保护令和依法处理人身财产的权利。第六项禁止奴隶制和非自愿劳役,但保留依法定罪后的刑罚例外,并允许从原有各州逃来的受役者被追回。禁奴与保护奴隶主跨区追索的规定同时存在;围绕既有奴隶财产及规避禁令的争议,此后仍在领土中延续。
第三项鼓励教育,承诺以诚信对待原住民,不经其同意取得土地和财产,并将侵犯其权利的例外限定为国会授权的合法战争。条文本身还要求在原住民土地权利已经消除的地区划设县镇。这些安排承认土地权利问题的存在,却同时服务于美国扩大定居与行政管辖的制度,单方面通过条例并不等于取得各原住民族的同意。
1789年的制度接续
联邦宪法生效后,国会于1789年8月7日通过补充法律,使条例适应新的政府结构:总督原向邦联国会报告的事项改报总统,相关官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总督缺位时由秘书代行职务。由此,1787年形成的领土治理安排延续到新联邦体制之中,成为以后建州实践的重要起点。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