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与新宪法的推动者
约翰·杰伊出身纽约,接受法律训练后进入殖民地政治。他最初仍希望与英国和解,后来投入独立事业,曾主持大陆会议。1779年起,他赴西班牙争取支持,随后参与巴黎和谈,成为1783年对英和平条约的美国谈判代表之一;这份结束独立战争的和约,与后来以他命名的杰伊条约不同。
在邦联外交事务中,他认识到中央政府权力和资源的不足。虽然没有参加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他仍与汉密尔顿、麦迪逊合作撰写《联邦党人文集》,贡献五篇文章,并在纽约推动批准新宪法。他的贡献主要在外交、论说与批准过程,不应由此推定他是制宪会议代表。
参考:[1]
最高法院的早期工作
1789年,华盛顿任命杰伊为美国最高法院首任首席大法官。新法院最初只有六名大法官,案件逐步到来,其地位与日常程序仍待建立。大法官还须到各地参加巡回审判,长途旅行是职责的重要部分,不能用今日主要在首都审理上诉的工作模式想象其任期。
杰伊时期,法院开始处理联邦司法权与州权的边界。奇泽姆诉佐治亚州案引起各州对被外州公民起诉的担忧,并促成第十一修正案。另一方面,当华盛顿希望法院就国际法与条约问题提供咨询时,大法官拒绝以抽象意见承担行政咨询职能。这帮助确立法院通过具体案件而非为总统提供一般法律建议行使司法权的原则。
参考:[2]
首席大法官出使英国
1794年,杰伊仍在法院任职,却又受华盛顿派遣赴伦敦谈判。背景是英法战争中的美国中立困境,以及英国迟未撤离西北据点、限制贸易和扣押船只等争端。总统希望避免新国家卷入战争,杰伊则在有限的谈判条件下争取缓和关系。
1794年11月签订的杰伊条约安排英国撤出据点,并将部分边界、债务和船舶索赔问题交由仲裁处理;贸易安排也带有明显限制。它没有解决强征水手等核心怨愤,因而受到激烈反对。1795年参议院同意条约,华盛顿随后推动实施,把避免战争置于优先地位。
这一过程是总统派遣使者进行外交谈判,并经条约程序处理,不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它与法院拒绝咨询意见并置,尤其能说明当时个人任职的交叉与机构权限的区分:杰伊可以另以特使身份行动,却不能将个人谈判等同于司法机关的裁判。
改革与奴役并存的边界
1795年,杰伊转任纽约州州长,1801年退休。他支持渐进废奴,也参与建立纽约解放奴隶协会,但自己长期持有被奴役者,要求他们劳动一定时期后才给予自由。倡导改革与维护本人经济利益同时存在,不能用前者抹去后者。
1799年纽约通过渐进解放法律,既有白人改革组织的推动,也有黑人群体的努力,不能独归功于杰伊;该法也没有立即结束全州奴隶制。杰伊的生涯既参与建立联邦司法与外交秩序,又呈现建国时期自由承诺的局限,其家族其他成员后来的活动应另行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