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表达而非思想本身
小说、音乐、照片、电影和计算机程序等都可能构成受保护作品。著作权关注作品中的表达,不把思想、程序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据为专有。判断一段具体文字与讨论其中事实,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各国对作品资格有自己的规则。例如美国版权局把原创性与固定在可感知载体上的表达列为基本条件。不能把某一国家关于形式或资格的规定,未经说明就当成各国完全相同的规则。
经济利用与作者利益
经济权利涉及授权或限制复制、公开表演、广播、翻译及改编等使用。某些制度还认可作者署名、反对损害声誉的改动等精神权利。作品中的不同使用行为,可能需要分别确定权利归属和授权范围。
作者与经济权利人也不总是同一个主体。美国版权局介绍的职务作品、转让和继承等机制,都可能影响权利归属;其他地区的规则需分别查明。许可使用作品与转移权利所有权,也不是同一个动作。
自动保护、登记与合法使用
伯尔尼公约框架下,保护原则上不以登记为前提。一些国家仍设置自愿登记,并让登记在证据或诉讼中发挥作用。因此“未登记”不能直接解释为没有著作权,登记的具体效力也须看适用法律。
使用受保护作品,可以依据许可,也可能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与例外;保护期届满则涉及公有领域。作品被放到互联网上并不自动失去保护,免费阅读和自由复制传播是不同的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