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作家团体倡议到外交会议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形成于作品越境流通、各国版权保护仍不一致的环境。1878年在巴黎成立的国际文学协会推动建立多边联盟;1883年,该协会在伯尔尼通过草案,瑞士联邦委员会随后向各国转送并召集外交谈判。
1884、1885和1886年的三次外交会议都在伯尔尼举行,瑞士政治家努马·德罗担任主席。1885年形成公约、附加条款和最后议定书三份草案;1886年9月6日至9日的会议使之成为正式文件。美国代表博伊德·温彻斯特的照会记载,会议在瑞士联邦院会场举行,并说明他没有缔约全权,美国参加讨论却未签署公约。
签署与生效相隔一年多
1886年9月9日,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海地、利比里亚和突尼斯签署公约,组成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联盟。这里的成员并非全是欧洲国家,签字也不等于公约当日已在各国生效。
原文第二十一条要求一年内在伯尔尼交换批准书,第二十条规定交换后三个月生效。1887年9月5日,除利比里亚外的九个签署国交换批准书,公约于12月5日生效。温彻斯特还记录英国把参加范围扩及殖民地和海外属地,而西班牙当时保留待批准阶段说明;跨境保护的空间因而也受到当时帝国关系的影响。
国民待遇仍连接原属国手续
原公约第二条的核心,是联盟成员国作者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当地法律给予本国作者的权利。保护由各国法律和法院落实,公约没有创设一个统一签发世界版权的机关。对已发表作品,首先发表地关系到“原属国”的认定;多国同时发表时,以保护期较短者为准。
1886年文本仍要求履行作品原属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手续,海外保护期限也不得超过原属国期限。因此,不能把后来形成的无手续保护制度完整移植到这份原始公约。第三条另为非联盟国家作者在联盟国家出版作品的出版者提供保护渠道,说明作品出版地与作者国籍并非总是同一条判断线索。
参考:[1]
翻译、演出与明确例外
公约列举书籍、小册子、戏剧、音乐、绘画、雕塑、版画和地图等作品。第五条规定翻译或授权翻译的专有权,为原作在联盟国家发表后十年;合法翻译本身也受保护,但不能据此阻止他人翻译已经不受翻译专有权约束的原作。
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原文对报刊转载保留了作者或出版者声明禁止的机制,同时排除将此种禁止用于政治讨论文章、当日新闻和杂闻;教学、科学用途的选编则交由各国法律或特别约定处理。戏剧演出、音乐演奏和改编另有规则,最后议定书还对机械演奏乐器的制造销售作出例外。这些条款反映了出版、表演和技术利益之间的具体折衷。
参考:[1]
英国怎样把条约接入国内法
英国在正式签署前,先于1886年6月25日通过《国际版权法》。法案序言明确说明:没有议会授权,1885年拟定的公约无法在英国所属领地实施,王室也不能据此成为缔约方。法律允许通过枢密院令,把国内法上的保护安排扩及有关外国。
1887年11月28日的枢密院令列明其余八个批准国,并宣布公约在英国所属领地发生效力,给予合资格外国作品相应保护。该令第九条规定自身于12月6日施行,须与公约国际层面12月5日生效分开。西澳大利亚政府公报于1888年5月重刊命令及公约,留下了规则向殖民地行政系统传达的记录;这一刊布事实本身不能证明每起侵权已获救济。
常设办事机构与持续修订
第十六条在瑞士监督下设立国际局,由成员分担费用。最后议定书要求它收集各国版权资料、出版法文期刊、答复专门咨询、协助筹备会议并提交年度行政报告。经费最初按六个等级、不同缴费单位分摊,暂定每年开支上限为六万法郎;这只是条约规定的上限,不是当年实际支出。
国际局于1888年1月开始出版《著作权》月刊,使各国法律和相关资料获得持续交换的渠道。公约还保留进一步修订以及不相抵触、给予更高保护的国家间协议。1896年巴黎会议随后修改了若干条款。伯尔尼制度的初步成果,因而是建立跨境待遇、国内实施和常设信息协作之间的联系,而非一次签字就消除所有版权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