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签署,12日刊登生效

卡塞姆政府与石油公司围绕收入、参与和特许区域的谈判长期未能解决争执。第80号《石油公司开发区域确定法》的正式文本末尾记载,法令于1961年12月11日在巴格达签署,并刊于12月12日《伊拉克公报》第616号。第6条规定自刊登之日起生效,因而签署日与实施日相隔一天。

该法所称公司明确包括伊拉克石油公司、摩苏尔石油公司和巴士拉石油公司。法律不是只针对一口油井,也不是把整个伊拉克的石油经营在同一天交给新设国营公司;它首先重新界定这三家公司能够继续经营的区域。

参考:[1]

收回区域与保留权利的边界

第2条以附表确定各公司的保留区域,第3条允许政府在认为适当时追加后备土地,但面积不得超过各自的保留区域。第4条使其余土地摆脱原先授予公司的权利,却继续允许必要的抽送和运输安排,条件是不妨碍土地的合法或合理使用。特许权收回与运输连续性,因而在同一部法律中分别处理。

第5条要求公司在三个月内免费交付收回区域的地质、地球物理及石油工程资料;拒不履行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这使国家不仅取得重新分配开发权的空间,也要求取得开发所需的信息。1972年的美国情报评估将收回规模概括为原特许面积的99%以上;这个比例指土地范围,不是当时产量或设备资产的比例。

参考:[1] [3]

北鲁迈拉为何成为争点

北鲁迈拉已经被发现并部分开发,但1961年尚未开始生产,因此被纳入收回范围。公司方面不承认第80号法的效力,并把失去这一油田的补偿问题带入此后谈判。发现、勘探投入和实际投产并不是同一状态,正是这种区别使北鲁迈拉不同于获准保留的生产区域。

1967年第97号法把第80号法保留区域之外的开发权划给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并限制再以特许方式经营。该法同时排除已由国家公司开始开发或已经发现油田的区域被重新列为外国公司的后备区。收回地域权利之后,如何配置开发主体和实施投资,仍需新的法律与工程安排。

参考:[2] [3]

与1972年资产接管的区别

到1972年初,北鲁迈拉补偿和其他款项争议仍未解决。美国中央情报局当年6月的评估记载,该油田于4月开始生产,苏联参与其开发,但销路仍受到原公司提出的权利主张影响。这说明取得土地上的开发权,并不自动消除国际销售中的争执。

1972年6月1日第69号法采取了另一层面的行动:将伊拉克石油公司在国内的相关设施、权利和业务转为国家所有,并设立接续经营机构及补偿程序。1961年的关键是缩减特许地域,1972年的关键是接管仍由该公司经营的资产和业务。两者属于连续的石油政策冲突,却不是同一次国有化的两个名称。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