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耳其石油公司到跨国财团

土耳其石油公司最初面向奥斯曼帝国境内的石油勘探,参与者包括荷兰皇家壳牌、德意志银行及土耳其国家银行。第一次世界大战和战后安排改变了股权组合,法国取得原德国权益,美国企业也争取进入这项业务。公司名称中的“土耳其”与后来“伊拉克”均不意味着它是相应国家独资经营的国营企业。

1928年重组后,英波石油公司、壳牌、法国石油公司及美国近东开发公司各占23.75%,卡卢斯特·古尔本基安保有5%。这种结构把不同国家的大型企业纳入共同生产与分配安排;美国一组的内部成员后来继续变化。

参考:[1] [2]

股东约束不等于领土主权

1928年7月31日签订的“红线协定”要求参与企业不得在约定区域内独自开发油田,除非获得其他成员同意。范围大体与奥斯曼帝国原有中东领地有关,但不包括科威特。它是一项股东间限制竞争的协议,而非划分主权的国际边界条约,也不能阻止非成员取得当地政府授予的特许权。

美国股东后来希望参与沙特石油开发,与原有自我限制条款发生冲突。1948年有关安排再次调整,说明IPC的股权合作和各成员全球业务之间存在持续张力,不能把1928年的制度当成此后数十年完全不变的规则。

参考:[1]

油田、管线与市场的结合

IPC在伊拉克北部的生产主要依托基尔库克油田,原油经叙利亚境内管线运往地中海的巴尼亚斯和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油田所在地、管线过境国与终端市场由此紧密相连。掌握开采设备只是经营链条的一部分,运输通道、股东分油和国际销售同样关键。

到1972年,英国石油、壳牌及法国石油仍各持23.75%,美孚与新泽西标准石油通过近东开发公司合计持有23.75%,古尔本基安遗产权益占5%。同一股东集团还控制摩苏尔石油公司与巴士拉石油公司,但这些关联公司具有不同业务和资产范围。

参考:[2]

特许权争执与1972年接收

1961年第80号法收回未在开采的广大特许区域,涉及原特许面积的99%以上,却没有同步接收全部正在生产的油田。北鲁迈拉等地的权利与补偿争执由此延续。1972年产量下降、财政收入与谈判破裂进一步加剧政府和公司冲突。

1972年6月1日,伊拉克将IPC在北部的资产国有化,叙利亚同时接收本国境内相关管线。摩苏尔、巴士拉两公司的资产不在这一天的同一接收范围内。美国中央情报局当月判断,伊拉克本地人员已有能力维持主要生产操作,较大困难在销售渠道。这是当时美国机构的评估,揭示国有化不仅是产权变更,还必须解决被跨国股东掌握的市场联系。

参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