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机构沿革到三省格局
隋唐三省制不是一次设计完成、始终不变的机构图,而是尚书、门下、中书等官署长期演变后形成的中枢运作格局。它们都在皇帝统治之下处理军国政务,既有职掌区别,也有议政、奏事和人员任用上的交叉。这里的“省”是中央官署,不是地方行政区。
隋代中书机构称内史省,隋炀帝时又改称内书省;唐初沿用内史之名,武德三年改为中书省。唐代随后还出现西台、凤阁、紫微省等名称,尚书省也曾称中台、文昌台。因此,不宜仅凭名称不同就认定是全新的制度,更不能将一个时期的机构名称套用于整个隋唐。
议政与诏令的形成
《唐六典》称中书令掌军国政令,并将册书、制书、敕旨、敕牒等区分为不同文书形式,用于册立、赏罚、任官以及日常承旨事务。中书并非只负责把他人决定抄写成文,其长官也是参与国家大政的官员。
门下省的侍中与中书令共同总理军国事务,黄门侍郎参与商议,给事中则承担读署、驳正等工作。对于下级机关的奏抄、拟任官员及某些案件,门下官也有审核职责。所谓封驳并不限于挑改诏书措辞,而涉及人选是否合宜、处置是否符合制度。
就唐前期典型程序而言,宰相先在御前或政事堂商议,意见经皇帝认可,再由有关官署草拟、审覆、署行,交付行政系统办理。这是理解文书流转的基本轮廓,不意味着所有事项都机械地经过完全相同的三个步骤。
尚书省与六部
尚书省统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汇集和处理广泛行政事务。《唐六典》既记尚书令总领百官,也记左右仆射及左右丞管理省务、纠举文法的责任。实际工作依靠层层官员和属吏,而非三位长官之间的简单传递。
唐太宗早年曾任尚书令,此后该职长期不再授人,省务主要由左右仆射等主持。这也说明官制记载中的名额与某时实际任职情况不能混同。尚书省的行政统辖地位,与其长官是否参加最高议政,还须分别考察。
参考:[1]
宰相资格与实际变化
唐初尚书仆射、侍中、中书令参与知政事,但其他官员也可以因特别任命进入宰相行列。“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称号,逐渐成为辨认议政资格的重要线索;反过来,仅有尚书仆射本官,也可能只治理本省事务。
政事堂及后来发展的中书门下机构,使宰相集体议事与日常政务处理形成新的重心。因而研究三省制既要读机构职掌,也要看谁实际议政、哪些文书由谁签署。它不是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独立权力的分立,而是君主政体内部议政和行政程序的分工、配合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