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授予可复用的权限
作品公开可见,并不自动授权他人翻译、改编或再次发行。开放许可把有关权限写成可反复适用的条件,使使用者不必为每一次符合条件的利用重新申请。权利人通常仍保留著作权。
“开放”也有具体标准。《开放定义2.1》要求允许使用、再分发和修改,包括商业利用;署名、保留许可说明或相同方式共享等条件可以存在。仅允许非商业利用,或禁止分享改编版本,不符合这一严格定义。
许可与可利用形式是两件事
法律上允许修改,还需要能够取得适合修改的材料。《开放定义》把机器可读性和开放格式列为开放作品的要求;软件领域的《开源定义》则要求能够取得适合修改的源代码。
例如,可以阅读一张表格的图片,不等于已经取得便于检索和改编的数据;能够下载可执行程序,也不等于获得其源代码。许可条件与交付形式应当分别核对。
确认材料、版本与其他权利
具体许可名称、版本和适用材料决定授权范围。同一网站上的正文、照片和软件可以采用不同条件,不能把页尾的一条标记不加区分地套到所有第三方材料上。
开放许可也不等于公有领域。前者是在相应权利存在时授予权限;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部分,或依法无需许可的利用,并不会仅因旁边附有许可标记而重新受到该许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