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成果对应不同权利
知识产权并非一种适用于所有知识的统一所有权。专利涉及符合条件的发明,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商标则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又有各自的保护对象。
同一产品可以同时涉及几种制度。例如程序文本、产品技术和品牌名称回答的是不同问题。确认其中一种权利存在,不能直接推出其他部分也受到相同规则、期限和范围的保护。
产生和维持权利的条件
不同权利的取得方式存在明显差别。在伯尔尼公约成员中,著作权原则上自动产生;专利通常须向国家或地区机关申请并获得授予。商标注册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也不是相互替代的程序。
保护期限同样不能一概而论。发明专利通常自申请日起计算有限期间,商标注册可以依适用规则续展;商业秘密则要求信息满足秘密性、商业价值和合理保密措施等条件。
授权、例外与地域范围
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安排他人的使用,也可以在适用制度允许时转让权利。许可通常需要说明允许的行为和其他条件;能够阅读、购买或接触某项成果,本身不是所有利用方式都已得到许可的证明。
知识产权制度也包含保护边界、例外和期限届满后的公共利用空间。国际条约协调部分标准,但具体权利仍须结合适用地域和国内制度理解,不能把一国授权视为世界各地完全相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