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性与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可以涉及技术,也可以涉及经营资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概括的条件包括:信息因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仅为有限群体知晓,权利持有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单纯把材料标成“内部”并不能代替这些条件。

制造方法、配方、程序源代码、客户或供应商资料都可能涉及这种保护。若若干单独已知的内容以秘密组合形成竞争价值,组合本身也可能成为需要考察的对象。

参考:[1]

针对不正当取得和披露

保护重点在于防止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取得、利用或披露,例如商业间谍、违反保密义务等。各地可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保密规则或专门法律安排救济。

这种保护不等于阻止一切人独立获得同样的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独立研究或在适用条件下的逆向工程等途径,与窃取秘密不是同一情形,仍须结合具体法律和事实判断。

参考:[1]

秘密保存与技术公开

专利申请通常以公开技术内容为制度的一部分,商业秘密则依赖持续控制信息的可得性。是否采用某一路径,涉及技术能否保密、是否符合专利条件及希望取得何种保护等不同问题。

保密协议、访问控制和信息安全措施可以帮助管理秘密,但适用性与效力需看实际制度。没有申请专利,不自动说明某项资料就是商业秘密;反过来,保密也不能自动产生专利的排他范围。

参考:[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