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府裁判的共同尺度
《御成败式目》中的“成败”意为裁决,书名所指首先是处理争讼的规范,而非专门惩治战败者的命令。1232年,即贞永元年,执权北条泰时与北条时房、评定众等共同制定这部法典。承久之乱后的政治社会变化,使幕府需要更清楚地处理武士之间以及武士同其他权利主体之间的纷争。
全书以汉文写成,五十一条通常先列问题,再写处置办法、理由或例外。内容不仅包括犯罪与刑罚,也涉及寺社维护、守护地头的职责、土地权利、家庭继承和诉讼程序。卷末参与者的起请文表明,遵守规则不仅约束争讼者,也关乎参与裁断的人。
参考:[1]
土地权利与先例
第七条保护源赖朝以后历代将军及北条政子时期授予的所领,反对原领主仅以祖先旧领为由反复争夺,但也保留受领者犯罪等情况下的处置余地。这里的土地不是抽象财产:授予与军功、奉公相连,维持既有授予关系也就是维护御家人社会的稳定。
第八条处理持有御下文、却多年没有实际知行的所领。条文援引赖朝先例,规定知行超过二十年后原则上不再改替,同时否定虚报知行骗取文书的效力。它把实际控制、持续时间与文书证据放在一起衡量,并非任何人占地二十年即可取得现代所有权的通则。
参考:[2]
约束地方职权与诉讼手段
第三条重申守护在大番役催促、谋反及杀害案件等方面的职责,禁止其越界干预国务、侵夺地利。第五条则规定,地头扣留本所应得年贡时,须核算并偿还,拒不履行者可能被改易。由此可见,法典并非单方面让所有武士吞并庄园利益,也试图维持不同权利之间的界限。
诉讼规则同样针对具体弊端。第二十九条禁止绕开本奉行人另找门路;第三十条制止当事人借权门书状影响裁决;第三十一条既处罚捏造偏判指控的败诉者,也规定有过失的奉行人不得再被任用。第三十六条要求派实检使查明争议边界,并处罚无根据扩张领地的诉讼。先例与“道理”因此通过可操作的程序发挥作用。
参考:[2]
适用边界与后世传本
第六条承认国司、领家等既有的裁判范围,并限制欠缺本所举状的越诉。这提醒读者,镰仓时代并非只有幕府一套法律;武家法的形成,不等于公家律令和寺社庄园规则一夕失效。式目所确定的是幕府治理、御家人关系和相关裁判的尺度。
幕府后来继续发布追加法,不能将所有后续条文都算进原来的五十一条。原本及早期官方分发本已不存,后世留下众多抄本、刻本与注释。其原则影响后来的武家法,江户时代还被用作寺子屋教材;这些传播方式并不使它成为江户《武家诸法度》的另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