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保留的统治者与被移转的权力

北非法国保护国制度,主要指法国对突尼斯与摩洛哥建立的条约性殖民统治。当地贝伊或苏丹及若干既有机构继续存在,但外交、军事、财政与行政改革受到法国控制。保留本地君主,并不意味着两方在实际权力上平等。

这一名称不能笼统覆盖整个法国统治下的北非。阿尔及利亚由法国总督及省级制度管理,其法律安排不同于在贝伊或苏丹名义下运行的保护国;摩洛哥本身还涉及西班牙利益和丹吉尔的特殊地位。

参考:[1] [2] [3]

突尼斯:从军事与外交控制到内部改革

1881年5月12日的《巴尔杜条约》允许法军占据其认为维持边境及沿海秩序所需的地点,设法国驻节代表,并限制贝伊缔结国际行为的自由。法国同时承诺支持贝伊及其王朝,双方另行安排财政与债务问题。

1883年6月8日的《拉马尔萨协定》把控制推进到内部事务:贝伊须实行法国认为有用的行政、司法和财政改革,未经法国许可不得举借新债。协定又将财政收入与偿债、君主经费及行政和保护国费用相连。两份文本各有批准条款,签署、批准及具体执行不是同一程序。

参考:[1]

摩洛哥:苏丹法令与驻节总督

1912年3月30日签署的《非斯条约》一面承诺尊重苏丹的宗教地位、伊斯兰制度与宗教基金,一面赋予法国推动行政、司法、教育、经济、财政及军事改革的权力。法国于同年7月20日公布已获批准的条约。

条约要求有关措施由苏丹或其授权机关依法国提议颁行,法国驻节总督掌握法令的认可与公布权,并作为苏丹与外国代表交涉的唯一中介。借款、特许权与国际行为也受到法国许可限制。条约明列西班牙利益及丹吉尔特殊地位,因而不能把法方控制区直接等同于整个摩洛哥。

参考:[2]

阿尔及利亚为何不是同一种保护国

1947年阿尔及利亚组织章程把阿尔及利亚界定为具有民事人格、财政自主及特殊组织的省群,法国总督代表共和国政府。这里并不存在一位以保护国条约保留外交人格、再把部分权力交由法国行使的本地君主。

省制也不等于居民获得完全相同的政治权力。章程一方面宣称公民平等,另一方面规定议会由两个选举团各产生60名代表,选民分类与个人身份制度相连。殖民法律形式、居民身份和实际政治平等是三个不同问题,不能仅凭法国行政名称相同便混为一谈。

参考:[3]

1956年的独立及条约文本的边界

1956年3月2日的法摩共同声明确认摩洛哥独立,承认其拥有外交和军队,宣布1912年条约不再支配双边关系。3月20日的法突议定书确认突尼斯独立,明确1881年条约不再适用,并承认突尼斯承担外交、安全与国防职责。两国的后续合作和过渡安排仍须另行协商。

建立保护国时,法方以秩序、改革及保护君主等措辞说明其权力;独立文件则转向主权平等与自由合作。法律文本清楚呈现权力配置和当事方的正当化语言,却不能独自证明殖民统治在各地如何执行,也不能把条约中的改革承诺当作被统治社会的共同意愿。

参考:[1] [2]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