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危机转向独立谈判

1956年的摩洛哥独立,是结束法国和西班牙保护制度、取消丹吉尔特殊国际管理安排的过程。这些制度分别依据不同文件运作,因此独立也通过法摩、西摩及丹吉尔多边谈判分步处理,而不是由一份文件统一撤销所有外国管理权限。

转折前夕,苏丹穆罕默德五世于1955年11月16日复位,12月7日,一个包括主要政治团体代表的新政府在拉巴特成立。美国行动协调委员会1956年4月的报告记载,经过此前数月的暴力冲突,苏丹和民族主义者推动了缓和,里夫地区军事行动大幅减少。该报告同时关注美国基地和对法关系,反映的是美国政策机关的观察,并非摩洛哥各方对独立进程的一致叙述。

参考:[1] [2] [3] [4]

3月2日:法国确认独立

1956年3月2日,法国与摩洛哥在巴黎发表共同声明。法国确认承认摩洛哥独立,包括拥有外交和军队的权能;双方宣布,1912年3月30日的《非斯条约》已不再能够支配法摩关系。皮诺与摩洛哥政府首脑贝卡伊之间的配套换文,则为具体权限的转移设置了谈判程序。

共同声明把未来关系建立在主权平等和自愿合作之上,但附件保留了明确的过渡制度:立法权由苏丹自主行使,涉及法国、法国人或外国人利益的法律草案仍交法国代表提出意见;法国协助组建摩洛哥军队,法国驻军的现行地位暂不改变;保留管理权限的移交方式由双方商定。

同日换文还规定,在商定新安排以前,由法国继续承担摩洛哥的对外关系及其国民在海外的代表和保护,货币与财政制度也暂时维持。因而,主权承认与各部门实际接管并非同一动作。皮诺的公报另提及依法国宪制程序将有关整套协议提交议会批准,声明本身并没有宣告一切后续批准程序已经完成。

参考:[2]

4月7日:西班牙承认与移交安排

4月7日,西班牙与摩洛哥在马德里签署共同声明及附加议定书。西班牙确认摩洛哥独立和完整主权,包括自主外交与军队,并宣布1912年11月27日的马德里协定不再作为两国关系的依据。签字者是西班牙外长阿尔韦托·马丁·阿尔塔霍和摩洛哥政府首脑贝卡伊。

附加议定书规定,西班牙当局原先行使的权力,将依双方同意的方式交给摩洛哥政府。两区间人员往来的签证及相关行政手续随声明取消,但西班牙驻军地位和比塞塔的现状暂时保留;海外相关摩洛哥人的利益保护,也由西班牙继续承担至摩方接手。独立由此改变了权力归属的原则,同时留下了具体实施的过渡期。

参考:[3]

10月29日:丹吉尔国际制度终止

丹吉尔的安排涉及多个国家。应苏丹邀请,摩洛哥、法国、西班牙、英国、美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和葡萄牙的代表于10月8日至29日在费达拉及丹吉尔开会。10月29日签署的最后宣言承认国际制度废除,确认苏丹在这一地区恢复全部权能及排他的主权;宣言与议定书均于签字当天生效。

附件使这种原则转变落实到行政与资产:国际管理机关停止行使原受委托的管理权,摩洛哥国家接收有关公私财产,并承担权限范围内合法订立的债务与义务。原有法规在修改或废除以前继续适用,人员留用、解职补偿及既有特许权也有专门安排。

丹吉尔并非从无法律状态直接转为新制度,而是在管理权更换的同时保留部分规则的连续性。1956年的几项协议共同终结了原有保护与国际管理框架;它们所保留的驻军、货币、人员及对外代表安排,又说明独立后的行政整合仍是一项持续的工作。

参考:[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