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部自治走向独立谈判
突尼斯独立不是1956年突然出现的单次外交决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宪政党及其领袖哈比卜·布尔吉巴推动民族独立运动,突尼斯总工会也是重要支持力量。1952年法国当局镇压政治活动,布尔吉巴遭到拘押。政治动员与殖民镇压,使保护国体制的去留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1954年7月31日,法国总理皮埃尔·孟戴斯-弗朗斯宣布接受突尼斯内部自治;1955年6月3日的公约进一步规定这一安排。但内部自治并不等于独立,尤其不能据此认定外交与防务已经完全转交突方。1956年2月27日,两国政府在巴黎开始新一轮谈判,所要改变的正是这种仍受保护国框架约束的地位。
3月20日议定书改变了什么
1956年3月20日,法方代表克里斯蒂安·皮诺与突方代表塔哈尔·本·阿马尔签署议定书。文件首先承认突尼斯独立,继而明确:1881年5月12日订立的条约不再能够支配法突关系;1955年公约中凡与突尼斯独立、主权国家地位矛盾的规定,均须修改或废除。
这一表述不是把1955年的所有安排一概宣布无效,而是以新的主权地位作为清理旧制度的标准。议定书还确认突尼斯承担外交、安全和国防责任,并建立本国军队。由法国控制对外关系的保护国秩序,因而转向两个主权国家之间重新协商关系的框架。
不过,承认独立与完成全部实施安排并非同一件事。议定书约定继续协商共同利益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国防和外交,以及法国协助建设突尼斯军队的具体办法,并预定4月16日恢复谈判。文件确认了独立原则,同时留下了需要后续协议落实的事项。
“相互依存”与民族运动的分歧
议定书用自愿建立的“相互依存”描述未来合作,并把尊重双方主权作为前提。这既不同于继续维持旧保护国,也没有消除突尼斯内部关于独立是否充分的争论。对法国而言,合作条款意味着独立之后仍可维持重要联系;对民族主义者而言,关键在于这些联系会不会继续限制国家自主权。
新宪政党前总书记萨拉赫·本·优素福在3月23日发表的声明中,承认独立获得正式承认是重要事件,却对“相互依存”的条款、界限和实际范围提出强烈保留。他尤其把外国军队继续驻留视为独立尚不充分的证据。现存文件是法国驻利比亚使馆次日转送的法文译本,应作为反对派对协议的政治批评来读,不能把其中对执政者的全部指控直接当作已经证实的事实。
这一分歧表明,条约所宣示的和平合作并不意味着民族运动内部已经形成一致意见。独立的法律承认、权力移交与消除殖民军事影响,具有相互关联却不同的时间进程。
独立国家的建立与共和转型
1956年,制宪议会选举使布尔吉巴领导的新宪政党取得明显优势,制宪与国家机构建设由此成为新的政治中心。同年11月12日,突尼斯加入联合国,独立地位进一步落实于国际组织关系之中。
3月20日并未同时废除君主制。1957年7月25日,制宪议会在巴尔杜宫作出废除君主制度、宣告共和国的决定,那是独立后的另一项制度变革。区分这两个阶段,才能看清1956年的核心成果:终结保护国关系,确立突尼斯处理内外事务的主权地位;至于国家采用何种政体、如何组织其权力,则继续在独立后的政治过程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