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许可背后的管辖权之争
伍斯特诉佐治亚州案的直接争点,是佐治亚州能否要求居住在切罗基领地的白人领取州政府许可证并宣誓服从州法。案件发生于州政府试图把切罗基土地及内部事务置于自身管辖、切罗基领导人借助联邦条约抵抗这一扩张的时期。
1830年12月22日的州法规定,未获许可、未履行宣誓手续的白人,自次年3月起不得留居切罗基境内,违者可被判处至少四年苦役。州法同时授权组织卫队、执行逮捕。它因而不只是管理传教士的行政规定,也把切罗基领地当成州有权执法的空间。
从传教士定罪到联邦审理
塞缪尔·奥斯汀·伍斯特是来自佛蒙特州的传教士,曾在切罗基首府新埃科塔工作。他与同属传教系统的埃利泽·巴特勒拒绝接受州的居住要求。1831年,州当局将他们逮捕,格威内特县高等法院随后判处四年苦役。
伍斯特在抗辩中主张,他经切罗基方面同意并获联邦授权进入当地,州法院没有管辖权;佐治亚州法既违背美国与切罗基订立的条约,也与1802年联邦管理原住民贸易和交往的法律冲突。州法院驳回抗辩后,案件经纠错令进入美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先处理自身有无权力审查州刑事判决的问题。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指出,案件直接涉及联邦条约、法律与州法的效力冲突,符合1789年《司法法》第25节的审查条件。人身自由受到刑罚剥夺,并不构成排除联邦司法审查的理由。
条约、自治与州法的界限
1832年3月3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马歇尔的多数意见从殖民时期的政治关系、美国与切罗基的条约,以及联邦立法展开论证。他认为,欧洲列强之间关于发现和土地取得的规则,不能自动消灭原住民原有的权利;切罗基接受美国保护,也不等于放弃内部自治。
判决把切罗基民族视为占有自身领土、具有明确边界的独立政治共同体。美国同切罗基的交往依宪法、条约和法律由联邦处理,佐治亚州无权单方面以州法重置这种关系。判决的核心不是由州授予切罗基自治,而是承认其已经存在的政治地位。
法院因此认定,作为起诉依据的佐治亚州法与联邦宪法、条约及法律相抵触。最终命令撤销伍斯特的定罪和刑罚,终止有关起诉,并向州法院发出执行判决的特别命令。巴特勒的相关案件得到相同处置。
参考:[1]
法律胜诉与迁移政策
判决没有立即结束监禁。佐治亚州拒绝按判决释放传教士,联邦行政部门也未迫使该州服从。伍斯特和巴特勒最终接受州长威尔逊·伦普金的赦免,于1833年1月获释,释放的政治途径与法院此前宣告定罪无效的理由并不相同。
切罗基人也未因此保住东南部故土。1835年,一个与主要领导层意见不同的切罗基派别签署《新埃科塔条约》;1838年,美国军队实施强制迁移,形成后来所称的“眼泪之路”。伍斯特案留下了反对州政府侵入原住民自治领域的重要法律论证,但其1832年的司法结果与随后迁移政策的实际推进必须分别理解。
参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