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共同标准的起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把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利纳入国际合作的工作。人权委员会及起草委员会讨论一份能够向各国提出共同标准的文本。埃莉诺·罗斯福主持相关工作,张彭春、夏尔·马利克、勒内·卡森及其他代表从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参与讨论,围绕权利的表述、范围和依据反复修改草案。
1948年12月10日的通过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巴黎举行第一百八十三次全体会议。大会以四十八票赞成、零票反对、八票弃权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列入第217 A(III)号决议。会议记录保存代表的发言、表决和文本处理过程,宣言则把经过讨论的权利整理为三十条,面向所有人民和国家公布。
权利进入具体生活
宣言从自由、平等与尊严出发,禁止奴役和酷刑,规定法律面前平等以及公正审判的要求。它同时涉及思想、信仰、表达、迁徙和政治参与,也列出工作、休息、教育、社会保障与文化生活等权利。家庭、法庭、学校和劳动场所由此进入同一份文本,人的公共生活与日常生活被一起考虑。
参考:[1]
从文本进入公共事务
宣言序言要求通过教学、教育以及国家和国际措施推动这些权利。它既规定个人的权利,也提到人在共同体中的责任,并要求社会秩序能够使权利得到实现。公开文本为法律讨论、公共教育和国际人权工作提供了共同词汇。1948年的通过,使一套经过多国协商的标准成为后续制度建设持续引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