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会场中的决定
第181(II)号决议是联合国大会对巴勒斯坦未来治理提出的分治方案,不是两个国家已经成立的公告。1947年11月29日,大会在纽约法拉盛草原举行第128次全体会议,由巴西代表奥斯瓦尔多·阿兰哈主持,讨论特别委员会提交的建议。争论的核心,是在阿拉伯人与犹太人相互冲突的政治要求之间,建立分开的国家,还是维持一个具有不同内部安排的共同国家。
黎巴嫩代表卡米耶·夏蒙主张以联邦和自治州安排替代分治,并要求继续寻求和解;报告员托尔斯则认为,先前多次调解未能弥合双方要求。美国和苏联代表都支持推进分治表决。最终结果为33票赞成、13票反对、10票弃权,英国投弃权票。反对者随后在会场质疑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表明多数通过并未消除当事各方的政治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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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国家与一个特别地区
决议建议成立相互独立的阿拉伯国和犹太国,同时建立经济联合。它详细划定拟议疆域,包含彼此分隔的区域,并将雅法规定为阿拉伯国在犹太国区域内的一块飞地。这样的空间安排并非后来实际形成的边界,不能把决议地图直接当作已经实施的领土划分。
耶路撒冷不归入任何一个拟议国家,而被规划为由联合国管理的独立特别实体,即corpus separatum。托管理事会负责拟订制度,设立总督及代表性机关,并保障圣地和宗教活动;特别地区还包括伯利恒等周边地点。方案要求该地区非军事化,并规定制度实施十年后审查,而不是预先规定十年后自动归属某一方。
经济联合旨在维持关税、货币以及若干交通通信和公共设施的共同运作,并促进联合发展。联合经济委员会拟由两国各派三人,再加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任命的三名外国成员组成。分治因此不是把所有行政与经济联系一并切断,而是以分开的政治权力搭配共同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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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权力与居民保障
决议要求英国委任统治及其军队撤离最迟于1948年8月1日结束,两个国家和耶路撒冷特别制度应在撤离完成两个月后、且不迟于10月1日出现。大会设立由玻利维亚、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巴拿马和菲律宾组成的巴勒斯坦委员会,负责接收行政权、协助组成临时政府委员会,并安排向新政治机构移交。这是一套分阶段的过渡计划,不是大会表决当日即刻生效的国家机关。
两国拟订宪法与基本法律时,须保障宗教自由和公民、政治、经济权利,不得因种族、宗教、语言或性别而歧视,并保障少数群体教育。国籍条款以居民所在地区为基础安排新国籍,同时设有选择规定。土地征收限于公共目的,并须预先充分补偿。分治文本中的这些规定,不能被解释为对驱逐另一族群居民的普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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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通过与未能落实
联合国调停员福尔克·贝尔纳多特在1948年9月的进展报告中记载,犹太事务局代表接受了分治方案,阿拉伯国家和阿拉伯高级委员会的发言人则拒绝接受。决议本身是向委任统治国和联合国会员国提出采纳与执行方案的建议,并请求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它没有凭自身文字完成接管,也没有使拟议国家自动取得联合国会员资格。
委任统治结束前,巴勒斯坦已陷入社群间战争。以色列于1948年5月14日宣布成立,英国委任统治在随后一天终止,阿拉伯国家军队于5月15日进入巴勒斯坦。贝尔纳多特指出,拟议阿拉伯国并未形成,经济联合也没有运转,耶路撒冷的国际制度未按方案建立。战争与大规模流离失所进一步改变了方案所预设的人口和治理条件。第181号决议的重要性,在于它把两国、共同经济与耶路撒冷特别地位结合为国际方案;其历史结果则必须与纸面设计严格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