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条约诉求到常设机构
1840年怀唐伊条约签订后,历代毛利领袖持续向议会及法院提出土地与条约权利诉求。1975年的制度变化,是把这些诉求的一部分引入专门调查机制,而非重新签订条约。毛利事务部长马蒂乌·拉塔推动立法,1974年11月8日向议会提出法案;工党政府于1975年10月10日设立怀唐伊审裁处。
审裁处是一种常设调查委员会,并不等同于普通法院。它以条约所形成的毛利人与王室关系为基础,审查国家立法与政策造成的具体损害,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1975年权限的边界
最初的审裁处仅有三名成员。毛利人可以提出申诉,由其判断当时或未来的立法、政府政策是否违反条约原则,是否已经或可能使申诉人受到不利影响。调查结论可以成为补救建议的依据,却没有普遍强制政府执行建议的权力。
这一设计没有开放对殖民时代全部往事的追溯调查。包括拉塔在内的许多毛利人,对历史管辖权的缺席和建议缺乏执行力感到失望。它既为申诉提供了新的公共渠道,也把能够处理的问题和能够给予的救济限制在相当狭窄的范围内。
参考:[2]
双语文本与条约原则
条约的英语文本和毛利语文本并非意思完全一致的互译本,因此,如何确定两者的关系,是新机构面对的核心问题。审裁处获得了为本身程序解释条约意义与效力、处理两种文本差异的权限。
法律采用“条约原则”作为判断尺度,没有一次性列出所有原则。此后的审裁处和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逐步阐明其内容。对原则的强调也引发争议:有人担心它会削弱条约实际条款的力量;另一方面,这种表达让解释者能够处理1840年文本没有明确预见的现代问题。
早期实践及后来的扩权
审裁处最初十年的申诉数量不多,早期调查主要涉及地方环境与规划问题。制度的影响不是法律通过当天就全面显现,而是在调查、报告及政府回应中逐渐形成。
1985年的修法才把调查权限追溯至1840年,继而大幅增加历史申诉。因而,1975年建立的是条约申诉的常设制度基础,1985年则另行开启广泛调查殖民历史的阶段,这项追溯权限并非1975年创设时已经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