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压力与党派竞争

1832年改革之后,财产限制、贿选和不平衡的代表制度继续受到批评。宪章运动曾要求成年男子普选,运动退潮并未使扩大选举权的问题消失。到1860年代,约翰·布莱特等人在议会内外推动改革,群众集会与党派竞争相互作用。

1866年自由党推动的改革法案失败,次年迪斯雷利提出新的方案。法案经历自由党议员等人的多次修正,最终内容并非保守党最初构想的简单实现。1867年8月15日获御准的法律明确只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的后续改革在1868年另行立法。

参考:[1] [2] [4]

城镇户主与房客的新资格

法律第三条使符合条件的成年男性住宅占有人得以登记,不再一律以1832年的十英镑住宅年值作为新户主资格门槛。但申请者仍须满足连续占用、地方济贫税评定及缴清税款等条件。所谓“户主选举权”,并不等于凡居住于城市的男性都自动成为选民。

第四条另为房客设定资格:以单独租户身份持续居住于同一住宅内的房间,按不带家具出租计算的明确年值须达到十英镑,并提出登记申请。这里的十英镑是住宿的法定年值标准,不是工资或个人年收入。登记程序及稳定居住要求,使流动劳动者和许多贫困者仍难以实际取得投票权。

参考:[1] [2]

郡选区与议席重新安排

郡选区没有简单照搬城镇户主资格。改革保留旧有四十先令自由保有地产选民,并降低若干其他地产或长期租赁资格的价值门槛;新的占用资格要求土地或房产的应税年值达到十二英镑,同时满足占用期限和税款条件。城镇与乡村因此仍受不同规则支配。

改革还调整代表席位,并给予伦敦大学议席。一些因腐败被剥夺代表权的城镇,其受贿人员也受到后续投票限制。在三席选区,选民只能投两票;伦敦城四席则最多投三票。这些安排试图在扩大选民范围的同时改变代表权结构,却不是普遍实施单一选区或一人一票。

参考:[1] [2]

扩权的效果与边界

主要新资格条款以1868年及以后登记为操作起点,说明1867年御准与新选民进入选民册不是同一瞬间。改革后英格兰和威尔士选民总量大致从一百万增加至二百万,增长尤其集中在城镇,有更多工人阶级男性进入议会政治的选举基础。

扩大男性资格也没有赋予女性议会选举权。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曾提议把条文中的“男人”改为“人”,但修正案被否决。领取特定济贫救济者仍受排除,秘密投票要到1872年才成为另一项改革的内容。第二次改革法因而是有重大实际效果的扩权,却仍以性别、财产、居住和行政登记划定参政边界。

参考:[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