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治过渡到主权独立

1946年7月4日,菲律宾结束美国的正式殖民统治,成为独立共和国。这一转折指向美菲之间主权关系的改变,并不是菲律宾民族独立诉求的起点:菲律宾革命者早在1898年6月12日宣布独立,但此后美国仍建立了殖民统治。

1934年的菲律宾独立法为自治过渡及独立规定了程序,1935年成立的菲律宾自治邦依新宪法运作。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日本占领、自治邦政府流亡与战后复归,使过渡充满断裂;然而,1946年的独立政府并非重新凭空创设,而是在既有宪政框架上改变国际地位。杜鲁门的独立公告明确承认依当时有效宪法组成的菲律宾政府。

参考:[1] [3]

马尼拉的典礼与美国公告

独立典礼在马尼拉卢内塔公园举行。美国高级专员保罗·麦克纳特宣读杜鲁门的公告,随后美国国旗降下,菲律宾国旗升起。曼努埃尔·罗哈斯宣誓就任共和国总统;他此前已在5月就任自治邦总统。因此,这里既有主权身份的转折,也有总统与政府机构的延续。杜鲁门本人没有到场。

第2695号公告的实质,是美国依有关法律撤回对菲律宾领土与人民所行使的占有、监督、管辖、控制及主权,并承认菲律宾为独立、自行治理的国家。公告同时保留美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例外,不能把典礼理解为所有财产、军事和经济关系当天一并清零。公告序言把美国统治描述为培养自治能力的过程,这是殖民国家的官方自我叙述,并不能替代菲律宾反殖民斗争的历史。

参考:[1] [3]

签约日期不同于条约生效日期

罗哈斯与麦克纳特于7月4日在马尼拉签署《一般关系条约》及议定书。条约确认美国放弃主权、承认菲律宾独立,并处理外交领事待遇、债务、财产请求及司法过渡等事项。第八条规定交换批准书后生效;实际交换发生于10月22日。菲律宾独立和条约签署发生于7月4日,条约完成批准程序并生效则在10月22日;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节点。

条约保留双方协议所涉及的基地使用安排;它不是完整的军事基地协定。菲律宾承担原有有效债务,美国最高法院对独立时已在审理的有关案件可继续处理,之后不再保有这种上诉审查权。美国还可应菲律宾请求,在菲律宾尚无外交代表的国家协助维护其利益。这些条文表明,政治独立伴随着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机构职能移交,而不是否认所有既有法律关系。

参考:[2]

独立与不对等关系并存

战后重建让经济安排格外重要。贝尔贸易方案把贸易优惠与美国人在菲律宾的特殊经济待遇联系起来,成为独立前后的争议焦点。美国国务院内部也并非一致赞成:国务卿詹姆斯·伯恩斯在1946年4月18日致杜鲁门的备忘录中,认为部分优惠要求有悖给予菲律宾真正独立的承诺,但仍以迫切需要贸易立法为由建议签署,同时为日后修改留下空间。

这份内部文件所揭示的分歧,有助于区分两个问题:1946年确实结束了美国的正式主权统治,却没有使双方资源与谈判能力立即平等。基地、贸易和赔偿各有后续安排,政治独立并未立即消除双方的不对等关系。后来菲律宾把独立日纪念重心转向1898年6月12日,也体现了对本国主动争取独立的强调,并未抹去1946年的制度性转折。

参考:[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