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宪会议到共和国就职
马洛洛斯宪法是菲律宾革命政府向共和国政体转换时制定的根本法。1898年9月15日,革命议会在布拉干省马洛洛斯的巴拉索因教堂开会,随后讨论以费利佩·卡尔德隆起草文本为基础的宪法。制宪不仅涉及独立宣言,还涉及新政府内部的权力分配。
1899年1月的几个日期对应不同程序。宪法正文末尾署有1月20日的日期,签署者包括议长佩德罗·帕特诺及两名秘书;阿吉纳尔多的批准与执行命令署于马洛洛斯1月21日,阿波利纳里奥·马比尼以政府委员会主席身份副署。1月22日出版的革命政府机关报《革命先驱报》刊出该命令和宪法全文。
1月23日举行共和国成立和总统就职仪式。此前发布的程序安排包括议会宣誓、宣布阿吉纳尔多为共和国总统,以及总统到议会宣誓。宪法公布与共和国典礼由此相接,却不是同一项法律行为;2013年的菲律宾总统纪念公告也分别列出1月21日和23日。
议会、总统与部长的责任
宪法第1至4条把菲律宾共和国界定为自由独立的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立法、行政、司法分别行使。立法权交给单一的国民代表议会。议员代表整个国家,而非仅代表本选区;议会拥有立法、批评政府和质询的权力,闭会期间由七人常设委员会承接若干职能,但该委员会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总统依通常制度由议会与特别代表共同组成的制宪会议选出,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总统通过各部长行使行政权,其命令须经主管部长副署;部长对政府总体政策向议会承担共同责任,并对个人行为分别负责。这套安排将行政首脑置于代议机关与部长责任的约束之中。
宪法还规定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及依法设立的法院行使。财政方面,政府须向议会提出预算,公共支出要有预算或特别法律依据,举债和处分国家财产同样需要法律授权。独立国家的主张因而有了立法、司法和财政程序上的具体表达。
个人权利与宗教问题的妥协
权利条款限制任意拘捕、住宅搜查和通信扣押,规定司法程序,并承认表达、结社和请愿等权利。第30条允许国家安全受到特殊威胁时依法暂时中止部分保障,但限定了可中止的范围。自由与紧急权力同时进入宪法,而非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一切例外。
宗教问题引发尖锐争论。卡尔德隆支持把天主教纳入国家组织;分离派则反对赋予单一宗教国家地位。1898年11月的表决最终以一票之差通过政教分离。研究者阿吉拉尔指出,争论还涉及菲律宾神职人员接掌教会的愿望,以及不同宗教能否平等进入民族共同体。
第5条载明宗教信仰自由、各宗教平等与政教分离,但第100条又将这一条的实施推迟至制宪会议召开,并允许需要菲律宾神父服务的市镇负担其生活费用。公布文本因此同时保存了分离原则和延缓实施的妥协;条文中的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既有宗教与地方行政关系当即全部解除。
战时共和国的过渡安排
新制度没有要求国家机器从零开始。第94至95条暂时沿用解放前有效的法律,同时允许通过特别法律修改;第97条规定革命政府现任总统改称共和国总统,直至制宪会议选出正式任职者。法律和职位的延续,为政体转换提供了运转基础。
战时条款又扩大了政府的行动余地。第99条允许独立斗争期间在议会闭会时,以命令处理法律未预见的紧急问题,再向常设委员会和议会报告。第101条则使总统退回的法案须等到下一年度会期才能再次提出,比通常的复议程序赋予行政更强的延缓能力。
1899年2月4日,美军与菲律宾军队发生战斗,宪法设想的常态政治很快受到战争冲击。马洛洛斯宪法留下的制度特征,既有人民主权、权利保障与代议监督,也有延续旧法、暂缓宗教改革和强化战时行政的安排;它呈现的是革命建国中的制度选择,而非已经稳定运行的和平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