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保护地位到联合邦成员

1953年的老挝独立,是法国与老挝王国关系重新确定的阶段,并非一个此前没有政府的国家突然建立。二战后,法国恢复在老挝的控制,并与西萨旺·冯国王协商新的制度。1946年的临时安排确认统一的老挝王国,但重要政治、军事和经济权力仍由法国掌握。

1947年宪法已将老挝称为法兰西联邦内的独立国家。1949年7月19日的法老总协定又扩大其外交活动余地,随后伴随权力移交及王国军队建设。美国和英国于1950年承认老挝。因此,1949年的地位变化与1953年确认充分主权各有具体内容,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两个独立日期。

参考:[1]

战争中的独立谈判

独立进程与第一次印度支那战争交织。流亡的自由老挝运动在1949年解散后,一部分成员回国参与王国政治;苏发努冯则继续与越盟合作。1953年春,越盟部队与巴特寮进入老挝北部,占领大片地区,琅勃拉邦也面临军事威胁。以梭发那·富马为首的王国政府一面争取更完整的国家权力,一面继续依赖法国的军事支持。

1953年7月3日,法国宣布愿在平等基础上同印度支那三个联系邦谈判,以完成其独立。美国国务卿杜勒斯10月23日的电报,对法老谈判达成协议表示欢迎,并将它同维持法兰西联邦联系、加强反共战争相联系。这份文件反映了美国政府的政策立场:扩大当地政府的独立权利与延续共同战争努力,在当时被视为并行目标。

参考:[1] [3]

1953年条约确认的权利与联系

10月22日,法国与老挝在巴黎签订《友好与联合条约》。第一条确认老挝王国是充分独立和拥有主权的国家,并规定它接替法国承担后者此前代表老挝或法属印度支那缔结的相关国际条约、特别协定中的权利义务。第三条则承诺法国将在国际机构中支持老挝的独立和主权。

条约没有使两国关系完全脱离原有联合框架。第二条由老挝重申自由参加法兰西联邦,并参与共同防御的协调;其他条款处理国民待遇、经济优惠及双方的特别协定。第七条规定新条约和特别协定替代此前同类文件。第八条把生效规定为签署之日,特别协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同时要求在两国宪制机关批准后交换批准书。签署生效与之后的批准手续在文本中分别规定。

参考:[2]

主权确认之后的停火问题

老挝取得充分主权,并不意味着战争在1953年10月结束。越盟随后仍向老挝中部推进,王国政府与巴特寮之间的政治、军事竞争也未解决。1954年,老挝以主权国家身份参加日内瓦会议;有关老挝的停战协定另行规定停火、越盟部队撤离和巴特寮部队在北部两省集结等事项。

1953年条约主要重定法老关系,1954年日内瓦安排则处理战争结束及其军事后果。王国政府还承诺推动全体老挝公民参与国家政治,但巴特寮部队的整合仍需谈判。独立后的国家权力由谁实际行使、外国军队如何退出,因而继续成为老挝政治的核心问题。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