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协议与1922年建国
1921年7月停战后,英国政府与爱尔兰代表在伦敦谈判。12月6日签署的英爱条约以自治领地位调和双方无法统一的目标:英国要求保留帝国与王室关系,爱尔兰共和派则主张独立共和国。阿瑟·格里菲斯和迈克尔·柯林斯等签字者接受了妥协。
条约签字并未使新宪法当日生效。1922年临时政府接管行政事务,制宪机构拟订宪法,英国议会通过配套立法。12月5日英国《爱尔兰自由邦宪法法》规定,以国王公告启动附录中的宪法;次日自由邦正式成立。因此1921年的条约、1922年的过渡政府和12月的宪制启动是三个相连而不同的阶段。
人民权力与王室关系并存
1922年宪法第一条把自由邦规定为组成英联邦的平等成员,第二条宣布立法、行政与司法权来自爱尔兰人民。议会由众议院、参议院与君主构成,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总督代表君主履行有关职能。国家具有广泛的内部立法和财政权,但不是已经脱离王室的共和国。
议员誓词先要求效忠自由邦宪法,再要求忠实于国王,这种安排正是条约争议的焦点之一。新制度也规定公民身份、个人自由及语言地位:爱尔兰语为民族语言,英语同样被承认为官方语言。宪法的国家建设内容因此超过了单纯更换行政旗帜。
北爱尔兰的退出机制
北爱尔兰的制度并非到自由邦成立时才出现。1920年《爱尔兰政府法》已经设置南、北两个自治议会,北方六郡的议会实际运作。英爱条约在自由邦成立时暂不让其议会与政府权力伸入北爱尔兰,并给予北方议会选择维持英国地位的程序。
1922年12月7日,北爱尔兰议会决定留在英国。条约所设边界委员会随后成为新的争执焦点,但并未在1922年完成边界重划。自由邦实际统辖其余26郡;全岛民族统一的政治愿望与政府的实际管辖范围并不相同。
在内战中启用的新国家
条约获得支持者批准,却造成共和运动内部严重分裂,1922年爆发的内战到自由邦成立时仍在持续。反对者不接受王室关系和对共和国目标的退让,支持者则认为自治领安排提供了可行的国家建设起点。战事延续到1923年5月,说明法律上的成立并不等于政治共同体已经达成一致。
1930年代自由邦进一步修改宪制,1937年采用新宪法,1949年终止剩余王室联系。这些是后来的变化,不应倒写成1922年已经完成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