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资格与委任统治终止

1932年10月3日,国际联盟大会一致同意接纳伊拉克为会员,英国对伊拉克的委任统治地位同时终止。伊拉克王国取得了以国联成员身份参与国际事务的资格,英国先前承担的监督责任结束;国内的君主、议会与政府则延续存在。

这一变化并非从没有国家机构的状态突然建立王国。伊拉克政府在1932年申请备忘录中列举了既有的君主立宪制度、两院议会、外交承认和对外条约,借此证明自己已经能够承担会员的义务。该备忘录是申请国为入盟提出的论证,也反映了其摆脱外部监督的政治目标。

参考:[1] [2]

申请前的条件审查

英国与伊拉克在1922年以后以条约安排双方关系,英国同时向国联承担委任统治责任。1929年,英国表示将支持伊拉克于1932年加入国联;1930年双方又签署新同盟条约,把条约生效与伊拉克获准入盟联系起来。

入盟以前,国联理事会和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审查了伊拉克能否独立治理。伊拉克的申请文件转述,相关标准包括稳定的政府、维持公共服务的行政能力、保卫领土与政治独立的能力,以及维持全境公共秩序的能力。

1932年1月,理事会原则上同意在伊拉克入盟时结束委任统治,但要求其作出特定承诺。5月19日获批准的声明文本,随后由首相努里·赛义德于5月30日在巴格达签署;7月的申请文件将这些保证列为满足入盟条件的依据。

参考:[1] [2]

少数群体保护与国际义务

5月30日声明的第一章涉及少数群体保护。它规定生命与自由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法律面前平等,并承诺公平的政治代表、宗教与教育机构权利,以及符合条件地区小学的母语教学安排。关于库尔德语和土耳其语的行政使用,声明另列地区性规定。

这些条款在声明中被列为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规章及行政行动不得抵触。涉及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的承诺,还被置于国联保证之下:理事会成员国可以提出违反条款或发生违反危险的问题,特定争端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

第二章处理贸易、司法、既有国际协定、财产权及财政义务。伊拉克承诺尊重英国代其缔结而仍有效的国际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保留部分司法安排。入盟由此兼具结束外部委任统治与接受国际保证制度两种性质;声明本身记载的是法律承诺,而非各项权利已经在社会中充分实现的证明。

参考:[2]

独立后的英国关系

1930年英伊同盟条约依约于1932年10月3日生效,规定期限为25年,取代1922年与1926年的条约及附属安排。条约第8条将仍然存在的有关责任转交伊拉克国王承担,第11条则把生效条件明确系于入盟。

英国仍保有重要军事权利。第4条要求在战争或战争威胁下提供合作,伊拉克须便利英国使用铁路、河流、港口和机场等设施;第5条允许英国在巴士拉附近及幼发拉底河以西设置空军基地并驻军,同时宣称这种驻军不构成占领、不损害伊拉克主权。

因此,1932年的制度转折结束了委任统治,而非切断英伊关系。伊拉克的国际会员地位、少数群体保护承诺和英伊军事同盟共同构成了新的安排,法律上的独立与英国仍然保有的战略设施权利并存。

参考:[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