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设院方案,再有国家承诺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联盟盟约第十四条,要求行政院拟订常设法院方案。1920年夏,包括美国法学家伊莱休·鲁特在内的法律专家在海牙起草制度,经行政院和大会修改,国联大会于12月13日通过法院规约。参加国还须签署并批准另行拟订的议定书;多数国联会员国批准后,规约才得以生效。
这一安排把筹建机构与接受司法制度分成两个步骤。规约既容纳国联会员国,也为其他国家进入法院留下途径。美国国务卿查尔斯·埃文斯·休斯1923年向总统提交的说明,仍在讨论美国参加的条件;美国法官穆尔履职的同时,美国政府继续协商参加议定书的安排。
参考:[1]
让不同国家共同选出法官
1921年9月选出的第一届成员,包括荷兰的伯纳德·洛德、美国的约翰·巴塞特·穆尔、日本的织田万等十一名正式法官,另有四名候补法官,中国的王宠惠名列其中。正式法官缺席时,由候补法官补入审判席。
候选人主要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各国团体提出,国联大会与行政院分别投票,候选人必须同时获得两方面的绝对多数。任期九年,选举还须考虑主要法律体系的代表性。法官独立履职,正式法官兼任政治或行政职务受到规约限制,与代表各国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分开。
参考:[1]
把“常设”变成日常工作
1922年2月15日,法院在海牙开始正式履职,院长为洛德。法院设有书记官处,首批意见书和判决由书记官奥克·哈马舍尔德与院长签署。规约将法语和英语确定为法院官方语言,规定书记官接收申请、通知有关国家,并在各方之间转递书面材料。
经费由国联负担,具体拨付办法由国联大会决定。法官报酬也通过国联机构核定,任内不得减低。案件审理先交换诉状、答辩和文件,再听取代理人、律师、证人与专家的口头陈述。固定规约、人员和文书程序,使当事国不必每遇争端便重新组织一套仲裁班子。
第一份咨询意见来自劳工代表之争
法院最早处理的工作,涉及国际劳工组织如何运作。荷兰政府为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选择工人代表时,采用三个工会组织共同推荐的人选;会员人数最多的单一工会反对,认为自己才有提名权。争议经国际劳工局和国联行政院,转成对《凡尔赛条约》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解释请求。
法院通知政府及国际工会组织,收到荷兰方面的备忘录,并公开听取英国、荷兰、国际劳工局及工会代表陈述。1922年7月31日的意见认为,代表性不能只看单个组织的人数;政府应尽力促成各代表性组织的协议,却不能让一个组织否决其余组织共同支持的人选。法院据此认可这次任命。意见随后送回国际劳工局,用于指导以后的代表选派。
参考:[2]
从农业劳动到基尔运河
同年8月12日,法院又回答国际劳工组织是否有权处理农业劳动条件:条约的劳动保护目标包括农业工人,不能把有关“工业”的措辞限于工厂制造。但这不等于授权该组织全面规划农业生产方法。两份意见为跨国机构确定了工作范围。
1923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就“温布尔登”号被拒绝通过基尔运河起诉德国,波兰参加诉讼。各国提交诉状、答辩和再答辩,法院于7月公开听审,8月17日判定德国违反条约规定的通航义务,应赔偿法国承租公司的损失。外交交涉未果的争端,由此形成了写明理由、赔偿数额和履行期限的判决。
参考:[2]
合作仍有同意的边界
常设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提交、条约条款和自愿接受的强制管辖声明为主要基础,争端当事方限于国家。1923年东卡累利阿问题中,苏俄拒绝参加,法院认为缺乏其同意,且事实无法充分查清,因此拒绝作出所请求的咨询意见。
早期法院给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了共同的法律程序。各方通过提名、投票、拨款、送达文件和共同听审,让一个新机构逐步开展日常工作;案件中的裁判与不同意见,又形成了可以公开讨论的法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