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易代中的学者
王夫之(1619—1692),字而农,号姜斋,湖广衡阳人,是明清之际的思想家、经史学者。他晚年居于石船山一带,因而被称为船山先生;“王船山”与王夫之是同一人,也不是提倡良知之学的王阳明。理解他的著作,须同时看到儒学传统和王朝覆亡的现实背景。
1642年,王夫之中举;清军南下后,他曾在家乡起兵抗清,后来在南明永历政权任行人司行人。政治冲突与战乱使他离开官场,返回湖南,逐渐转向长期的读书和著述。他关注的不只是如何保存故国记忆,还包括晚明政治何以失败、选士与治民如何失当。
参考:[1]
以注经阐发气的变化
《张子正蒙注》以北宋张载的《正蒙》为解释对象。王夫之沿着气的聚散、动静、显隐展开论述,强调无形不等于全然不存在:有形之物消散后,不能便说它化为绝对的无。这里的“气”不是现代物理学中某一种气体,而是说明天地万物变化的哲学概念。
在《太和篇》的注解中,他举燃薪所成的火焰、烟与灰烬等现象,论证形态改变不等于一切消灭。这是借日常观察说明气化的思路,不宜直接称作现代质量守恒定律。论述又连接到人的性情、认知与修养,说明其自然观和儒家伦理并非两套彼此无关的学说。
参考:[2]
评判制度,不只褒贬帝王
《读通鉴论》以历代史事引发议论,不是重写一部逐年编排的《资治通鉴》。卷一论秦始皇废封建、置郡县时,王夫之把君主的动机和制度后果分开:秦意在维护一家之私,郡县制度却使地方治理不必永远由世袭贵族垄断,人才可以通过任用承担政务。
他也并未把郡县视为没有弊病。守令可能贪残,但官员仍有升黜的可能,不能把任用不当完全归罪于制度本身。其比较尺度包括民众所受的损害,而不只是一姓皇统能否长久。与此同时,他仍在君主政治与儒家秩序的框架中立论,不能因此把他直接改称现代民主制度的倡议者。
参考:[3]
史料、推论与经世关怀
在同卷评论秦二世时,王夫之利用项梁因狱吏通信而脱免的记载,讨论繁密法律为何可能加重胥吏操纵案件的权力。他由具体史事推论:条文越繁、刑罚越重,不一定越能控制社会,也可能扩大请托与行贿的空间。这是一种政治机制分析,而非简单把秦亡归为命运。
读他的历史评论,仍须分清史书所载事实与他对动机、制度效果的推断。其经学也不是脱离文本的口号:他在解释经典、评论取士文章时,既要求不背离儒家义理,又反对以预设文法裁剪题旨。从气论到史论,王夫之持续追问的是变化中的条理,以及人在具体处境中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