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两套平等政府
孟加拉双重政府,是通常用来概括1765年至1772年间东印度公司与孟加拉纳瓦布行政关系的名称。公司取得迪瓦尼职权并控制财政收益,纳瓦布名义上保留一般政务和司法等职能,本地官员继续承担大量征收与治理工作。所谓“双重”,不意味着两个地位平等、各自完整独立的政府共同执政。
1765年皇帝授职并没有使公司立即建立遍及乡村的新官僚体系。它把公司权力嵌入莫卧儿及纳瓦布既有的任命、财政和地方社会网络,同时使收入处分权与政务责任出现分离。这种安排与后来公司直接管理财政的方式有别。
公司监督与本地征收的交错
公司驻穆尔希达巴德代表在加尔各答总督和特别委员会监督下,会同穆罕默德·礼萨汗处理征收、汇款与账目。比哈尔的征收则由巴特那公司代表和希塔布·拉伊共同处理,再向驻穆尔希达巴德代表汇送钱款和账表。收入从地方进入公司财政,并不只靠公司直接派员逐户收取。
1766年董事会信主张,公司职务应主要限于监督财政收入及接收款项,司法和其他民政仍由纳瓦布及其大臣掌管;但同一封信又要求公司驻地代表纠正弊端、约束公司雇员的代理人。这说明账面上的分工并非互不干涉,公司监督权已经伸入地方行政。
1769年以后的逐步收紧
双重政府不是七年间毫无变化的一套制度。1769年,公司在各地配置欧洲监督员,对本地征收和司法官员加强监督。1812年英国下议院调查报告回顾这一措施时,将其职责概括为监督地方财政与司法人员。1770年,穆尔希达巴德和巴特那又设收入控制委员会,进一步改变本地高级官员与公司的关系。
这些机构的增设,表明公司在正式宣布直接管理之前,已经扩大信息收集和行政控制。以公司“有权无责”、纳瓦布“有责无权”概括制度的不对称有一定解释力,却会遮蔽驻地代表、监督员和本地官员共同参与治理、权力逐步转移的具体过程。
参考:[2]
1772年的接管及其限度
1771年8月,董事会发出由公司自己承担迪瓦尼管理的指令,并要求调查礼萨汗。指令于1772年4月送达孟加拉,礼萨汗被捕并免去财政职务;穆尔希达巴德收入委员会随后接管当地迪瓦尼事务。指控是公司采取调查和改组的理由,但不能仅凭这份指令就把被调查者的罪责当作已经证实。
沃伦·黑斯廷斯接着把财政总部从穆尔希达巴德移往加尔各答,以新的收入机构、地方征收官和五年包税安排推进直接管理。1772年因而通常被视为双重政府的终点。它终结的是借原有代理体制支配财政的一种阶段性安排,并非纳瓦布名号立即消失,也不意味着公司已解决征收弊端;五年包税实验后来仍出现欠缴、投机和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