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职务而非领土名称

孟加拉迪瓦尼权,是围绕莫卧儿省级财政行政形成的一组征收、核算和支配收入的职权。Diwan通常指主管财政的官员,Diwani则指其职务或财政行政体系。它不是一块领土的名称,也不能仅按1765年东印度公司取得职权的结果,把这个原已存在的制度解释为“殖民兼并”的同义词。

“迪万”一词在不同时期并非含义固定。德里苏丹国时期,它可以指行政部门;莫卧儿时期,则广泛用作财政长官的称号,中央财政部门及省级财政机构都有相应官员。孟加拉迪瓦尼权属于这一层级分明的财政制度在地方的表现。

参考:[1] [2]

迪瓦尼与尼扎马特

莫卧儿省级行政通常区分尼扎马特,即一般政务,与迪瓦尼,即财政行政。皇帝分别任命省总督和迪万,使财政长官能够直接向中央负责、解送收入,而不完全受地方总督支配。这种安排旨在避免一个省的军政与财源都由同一地方长官独占。

但制度形式与实际权力并不始终相同。孟加拉的穆尔希德·库利汗把军政和财政职务合于一身;在纳瓦布自主统治时期,迪万又逐渐成为受纳瓦布支配的官员。1765年皇帝把迪瓦尼授予公司,利用的是帝国任命财政官的既有形式,却发生在中央控制已大为削弱的政治环境中。

参考:[1] [2]

收入不止于土地税

土地收入是孟加拉财政的重要基础,但迪瓦尼并不只意味着直接向每个农户收税。班纳吉引述公司时期的财政记录,将收入分为土地租税、关税与市场税、专营权承包收入、罚金和没收款等类别;其中土地收入居于主要地位。地方扎明达尔、包税人和征收官员仍介于财政机构与耕作者之间。

这套权力既包含收取钱款,也包含确定征收安排、检查欠收原因、整理账目及分配财政支出。1767年公司特别委员会对驻穆尔希达巴德代表职责的说明,就包括会同礼萨汗监督征收、接收地方汇款、支付皇帝与纳瓦布份额,并提交月度账目。财政控制因此不等于公司官员已经亲自承担每一层地方行政。

参考:[3]

公司接管后仍须解释的权力边界

1766年5月17日,东印度公司董事会要求驻地政府把迪瓦尼主要理解为监督收入征收与支配,同时主张司法、官职任命等民政仍留在纳瓦布及其大臣手中。这封信反映的是公司当时希望如何运用所得职权,不宜倒推成莫卧儿时期所有地区、所有年代都遵行的唯一职务定义。

历史学家索纳尔·辛格强调,1765年的授予还体现沙阿·阿拉姆二世试图重新申明帝国权威的努力。公司取得财政权确实改变了孟加拉的权力关系,但皇帝授职、公司控制收入及后来扩大殖民统治,是相互联系而又不能省略中间过程的不同层次。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