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宪争论到修正承诺
美国《权利法案》获得批准,指1791年一组保障权利的修正条款完成各州批准程序,正式成为联邦宪法组成部分。它不是另行通过的一部普通法律,也不是国会在1791年才首次起草的文本。
1787年宪法建立较强的联邦政府后,反对者担心中央权力侵犯自由,要求明确列出限制性条款。宪法支持者曾认为,既然政府只能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另列权利清单未必必要;但在批准争论中,补充权利保障逐渐成为争取支持的政治承诺。
詹姆斯·麦迪逊于1789年6月8日在第一届国会提出修正建议。他选择以权利保障为重点,而不是全面重构新政府,以便争取国会和各州接受。众议院通过的17项条款经参议院调整为12项,再由两院协调分歧。
参考:[2]
十二项提案与十条修正案
1789年9月25日,国会通过提出12项宪法修正条款的联合决议。决议明确援引宪法第五条,说明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同意提出,各项须经四分之三州立法机关批准,才具有宪法效力。这一机制把国会的提案行为与各州的批准行为分开。华盛顿于10月2日将副本送交各州,并非由总统签署后就全部生效。
各州是在1789至1791年间陆续审议,并不是同一天举行全国统一表决。1791年12月15日,弗吉尼亚成为批准所需的第11州,原提案第三至第十二项由此成为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权利法案》的通常名称指这十条,而不是1789年羊皮纸文本上的全部十二项。
原第一项涉及众议院代表名额,未在这次批准中成为宪法条文;原第二项限制国会议员薪酬调整的生效时间,后来才于1992年成为第二十七修正案。不同条款的法律命运不能因印在同一份提案上而混同。
权利保障与权力保留
十条修正案的内容既包括公共表达,也包括国家强制力的界限。第一修正案限制国会干预宗教,并保护言论、出版、和平集会与请愿;第二、第三修正案涉及持有和携带武器,以及军人入住私人住宅的问题。第四修正案限制不合理搜查与扣押,并对签发搜查令提出条件。
第五至第八修正案集中规定刑事追诉和审判保障、普通法民事诉讼中的陪审权,以及对保释金、罚款和刑罚的限制。第五修正案还包含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共征收私人财产须给予公正补偿的要求。
最后两条处理列举本身的风险:第九修正案指出,列出某些权利不能用来否认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十修正案把宪法未授予联邦、亦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两者分别讨论权利与权力,不能简单合并为同一种保留条款。
参考:[1]
宪法生效不等于适用范围已经定型
达到规定的批准门槛后,十条修正案即具有宪法地位,不必等每一州随后表态。马萨诸塞、康涅狄格和佐治亚当时尚未向国会送交批准;它们在1939年的纪念性批准,并未把《权利法案》的生效日期推迟到二十世纪。
同时,1791年的成果首先针对新联邦政府权力。1833年巴伦诉巴尔的摩市案中,最高法院拒绝把第五修正案的征收补偿条款直接适用于州政府权限之下的市政行为,解释这些修正案没有表明要约束各州政府。这一后来的判决显示,写入宪法与决定由哪些政府承担何种义务,是相互关联但并不相同的问题。1791年的批准确立了重要保障,却不能等同于后来所有适用范围与救济制度已经同时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