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移民问题到各地签署

英国移民增加和新西兰公司的殖民定居计划,使英国政府决定采取更直接的干预。霍布森获命代表王室与毛利首领交涉,在取得同意的基础上建立政府。毛利社会则由不同部族及其政治共同体组成,首领并非由一个能够统一处分全国权力的中央机关选派。条约英文也分别称及联合部族首领与未加入联合的独立首领。

2月5日,条约在怀唐伊集会上被宣读和讨论;6日开始签署。首日毛利签署者约四十余人,而不是后来全体签名者都聚在同一场仪式中。文本随后被带往北部其他地区,副本也分送各地征签,全年有五百余名毛利人签署。绝大多数签的是毛利文,英文文本上的签名仅出自少数地点。

参考:[1] [2] [3]

主权与治理之间的文本差异

英文第一条写的是首领将其主权权利与权力完全让与英国女王;毛利文对应使用的却是kāwanatanga,通常译作治理权或政府权力。它不是与英语sovereignty毫无差别的现成对应词。对首领而言,允许总督约束欧洲移民,与放弃自己对人民和领土的权威,并不必然是同一件事。

毛利文第二条同时保障tino rangatiratanga,即首领及其共同体对土地、居所和taonga所拥有的充分权威;英文第二条则更侧重土地、森林、渔场与其他财产不受干扰的占有。两种文本的张力因此不仅是某个单词译得是否准确,也涉及新政府能够行使什么权力,以及毛利政治权威应如何继续存在。

参考:[1] [2]

土地交易与臣民权利

条约并未把毛利土地整体出售给英国。英文第二条保证土地所有者愿意保留的财产继续属于他们,同时给予王室排他的土地先买权:愿意转让的土地须经王室购买,价格由所有者与王室代理人协商。毛利文亦涉及经议价向女王出售土地,但双方对于这一安排的权利边界存在不同理解。

第三条将王室保护及与英国臣民相关的权利给予毛利人。它与第二条的土地保障、第一条的治理安排共同构成交易条件,不能只摘取英文主权让与句而把其余承诺当作无关附带文字。条约所建立的是双方相互承担义务的关系,而不是单纯记录殖民者已经占领的事实。

参考:[1] [2]

主权宣告不等于共同理解

1840年5月21日,霍布森宣布英国对全新西兰拥有主权:北岛援引条约让与,南方岛屿则援引所谓发现权。当时各地征签仍在进行。这说明英国宣布其国家权力的时间、依据与所有毛利共同体是否同意,并不是同一个问题;宣告也不能证明殖民政府立即在每个地方取得了实际控制。

对2月北部签署的历史含义,怀唐伊审裁处2014年第一阶段报告作出明确判断:在怀唐伊、怀马特和曼贡古签署的首领并未有知情地交出主权,而是同意总督管理英国移民,并预期自身权威继续保留。该结论针对这些地点和时间的协议理解,报告并未裁定王室后来何时、如何取得其主权。这个范围限定有助于区分1840年的承诺与后来殖民统治形成的过程,也揭示条约为何成为持续争论的历史基础。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