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压力下的签署

非斯条约订立时,摩洛哥苏丹政府面临财政困境、地方反抗和欧洲列强的压力。1911年法国出兵介入非斯局势,同年11月法德协定又为法国扩大控制扫除重要外交障碍。阿卜杜勒·哈菲兹依靠法国军事援助维持王位,却因此进一步丧失谈判余地。

1912年3月30日,苏丹与法国外交官雷尼奥在非斯签署九条条约。法国以恢复秩序和实施改革说明介入理由,但条文赋予的并非有限咨询权,而是一套控制摩洛哥政府的制度。第九条另规定法国批准手续;7月20日的法国公布法令说明条约已获两院同意并完成批准手续,全文刊于7月27日《法国共和国公报》。

参考:[1] [2]

保留王位,转移决策权

第一条承诺尊重苏丹的传统地位、伊斯兰信仰及宗教机构,同时规定法国认为有用的行政、司法、教育、经济、财政与军事改革。第四条让苏丹或其授权机构依法国政府建议颁布措施,延续了以苏丹名义发布命令的形式。

第五条设置法国驻节总监,集中法国在摩洛哥的权力,并使其能够批准和公布苏丹法令。苏丹和原有政府机构并未被废除,摩洛哥也不是通过这份条约直接成为法国本土行政单位;但立法形式的延续与实质决策受制于法国并行,构成保护制度的核心。

参考:[1] [2]

军事、外交与财政的控制

第二条允许法国在通知苏丹政府后进行其认为必要的军事占领和警察行动;第三条则承诺保护苏丹、王位继承者及其统治。第六条把摩洛哥在海外的代表与保护事务交给法国外交、领事机关,苏丹订立国际性协议须先获法国同意。第七、八条涉及财政重组,并限制未经法国许可的借款和特许权授予。

这些安排也牵涉其他国家此前取得的条约权利。美国国务卿诺克斯在1913年1月的复函中认为,法国实际上承担了摩洛哥政府权力,也须承担相关对外义务。他没有因此立即接受整份保护条约,而是要求美国原有权益得到保障。这封函件反映的是美国维护自身条约地位的立场,并非摩洛哥居民对殖民制度的认可。

参考:[1] [3]

条约之后的抵抗与分区

签字没有结束武装冲突。1912年4月,非斯苏丹军队发生兵变,法国军队实施镇压;随后非斯又遭反对新制度的部族军队围攻。利奥泰接掌驻节总监职务后,保护制度的推进仍依赖军事行动及地方结盟。韦尔梅伦的研究强调,名义上的间接控制与实际日益扩大的法国直接行政之间存在明显距离。

非斯条约第一条只规定法国将与西班牙商议相关利益,并保留丹吉尔的特殊地位。法西分区安排另由1912年11月27日协定规定,丹吉尔制度又经历后续国际谈判。因此,3月条约是法国殖民统治的关键法律基础,却不是法、西及丹吉尔全部政治安排在同一天完成的凭据。

参考:[1] [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