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一次英锡战争到拉合尔和约

1846年阿姆利则条约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统治下的印度政府与查谟统治者古拉布·辛格之间的安排,直接背景是1845—1846年的第一次英锡战争。兰吉特·辛格去世后,拉合尔政权内部的继承斗争与英锡边境紧张交织;英军在1846年2月索布拉翁战役获胜,随后进入拉合尔,迫使锡克王国接受战后条件。

3月9日拉合尔条约要求锡克王国支付1500万卢比赔款。因其不能全额支付,第四条以包括克什米尔、哈扎拉在内、比亚斯河与印度河之间的山地权益抵充1000万卢比,另须缴付500万卢比。第十二条又预先承认古拉布在将由英方另行划给他的山地领土中的独立地位。这笔锡克王国的战争赔款,与古拉布随后承担的付款义务,属于不同安排。

参考:[1] [2]

阿姆利则的十条约文

3月16日,弗雷德里克·柯里和亨利·蒙哥马利·劳伦斯奉印度总督哈定之命,与亲自参加缔约的古拉布在阿姆利则订立十条条约。约文末尾记载哈定同日盖印批准;这一日期既是签署日,也是文书所载的批准日,并不意味着各地当日已完成实际交接。

第一条把英方依据拉合尔条约取得的部分山地,交由古拉布及其男性后裔永久占有。约文以印度河以东、拉维河以西为范围,列明包括昌巴、排除拉胡尔。第三条规定古拉布支付750万纳纳克沙希卢比,其中500万在批准时支付,250万应于当年10月1日或以前支付。条约明确规定了领土与金钱的交换,但它同时处理继承、军事关系和英国权威,不只是一般的土地买卖契约。

参考:[1]

世袭统治与英国最高权威

古拉布获得的是相对于拉合尔政权的单独统治地位,而不是摆脱英国约束的完全自主。第四至第七条规定:变更领土范围须经英国同意;与拉合尔或邻国的争端交英国仲裁;在邻近地区作战时向英军提供军事协助;雇用英国、欧洲或美国人员也须获准。英方则承诺协助保护其领土免遭外敌。

第十条要求古拉布承认英国的最高权威,并以每年贡送一匹马、十二只指定品种的披肩山羊及三对克什米尔披肩作为象征。这使新的世袭政权嵌入英国主导的政治秩序,而非把全部地区直接改设为英属行政省份。

条约落实还依赖武力。锡克王国原驻克什米尔总督伊玛姆丁抵抗古拉布接收,英国随后以军队支援拉合尔和古拉布的联合行动。英属印度外交部门当年12月的说明把抵抗归因于拉合尔大臣拉尔·辛格的秘密指令;这一官方叙述也服务于英方进一步干预拉合尔政治的正当化。无论如何,签约与取得实际控制并不是同一过程。

参考:[1] [2]

尚待划定的山地边界

第二条明确要求双方派员勘测东部边界,并以另一项协议界定。这说明条约中的河流范围并不是一条已在整个高山地区实地划定的现代国界。古拉布势力此前已扩展至拉达克;1846年的安排是在既有征服和地方关系之上重新确立统治权。

历史学家凯尔·加德纳研究1846—1848年的边界调查指出,英国测绘人员尝试以分水岭组织边界,但地方贸易通道、征税据点和山地地形并不总能化为清晰连续的线。清方未参加英方提议的联合勘界,调查也不能自动构成多方承认的边界协议。阿姆利则条约因此既是查谟与克什米尔多格拉政权的重要基础,也留下了领土界定仍需另行处理的问题。

参考:[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