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解放之外的宪法保障
第十三修正案的批准,是1865年美国以修宪方式确立全国性废奴规则的过程,包括国会提出修正案、各州立法机关批准及联邦公布认证。它不是林肯单独发布的一道命令,也不能与1863年《解放宣言》混为同一事件。
《解放宣言》针对当时仍反叛美国的指定地区,不适用于留在联邦内的蓄奴边境州,并豁免部分南方地区。即使战争中的解放不断推进,仍需要更广泛、持久的法律基础,避免自由完全取决于战时命令和军事控制范围。
废奴修宪也不是突然出现在1865年。查尔斯·萨姆纳、詹姆斯·阿什利等人在1863年已推动宪法保障。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由莱曼·特朗布尔主持处理方案,最终没有采纳萨姆纳要求全面法律平等的表述,而选择集中禁止奴隶制与非自愿劳役的文字。
国会通过与各州批准
1864年4月8日,参议院以38票对6票通过修宪提案,但众议院未能随即通过。林肯推动把废奴修宪列入共和党竞选纲领,并在连任后的国会表决中争取支持。1865年1月31日,众议院以119票对56票通过,两院提出修正案的程序至此完成。
林肯于2月1日在送交各州的联合决议上签字,但签字并不替代州的批准。修正案须获四分之三州批准,达到这一门槛的日期是12月6日。林肯遇刺后继任的安德鲁·约翰逊,也把批准废奴修正案作为推动南方州恢复联邦关系的条件之一。
12月18日,国务卿威廉·西沃德发布认证。他列出包括南方若干州在内的27个批准州,按全美36州计算,确认已经达到四分之三。这个计算并未把曾加入邦联的州从美国州数中剔除。12月6日的批准完成与12月18日的正式认证,分别标示宪法门槛达到和政府公布确认,并非两次废奴。
两款条文改变了什么
修正案第一款禁止奴隶制和非自愿劳役存在于美国境内或其管辖的任何地方,同时明确保留对依法定罪者施加犯罪刑罚的例外。因此,禁令不能简化为毫无例外地禁止一切强制劳动;但它也不再限于特定反叛州、战区或某一次军事行动。
这一宪法禁止在批准后直接发生效力,不必等待国会再制定一部废奴法才开始适用。其直接后果包括使特拉华、肯塔基等仍存在奴隶制的地方失去维持该制度的宪法空间。
第二款另行授予国会以适当立法执行本条的权力。禁止制度本身与创设执行救济由此相互衔接:前者否定把人作为奴隶占有的法律地位,后者为联邦干预维持奴役的行为提供宪法依据。
废奴不等于平等已经实现
第十三修正案没有在文字中普遍规定公民资格、平等保护或选举权。参议院辩论中,一部分议员希望进一步保障获释者的社会经济权利,但支持废奴的多数并未因此同意全面平等。通过修正案的联盟,在自由以外的问题上仍存在明显边界。
批准后,州政府与私人施加的歧视并未消失,黑人法令、债役和民事权利限制仍使自由受到压迫。国会因而继续制定民权法律,并推动后来成为第十四、十五修正案的条文。1865年的改变是奴隶身份不再具有通常的宪法合法性,而争取平等地生活、劳动和参与政治,仍是重建时期继续展开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