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会议的原则进入成文法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是英国议会制定、于12月11日获御准的法律,把加拿大等自治领的立法自主地位转化为具体法律规则。对加拿大而言,它削弱了英国法律对本国立法的约束,却保留了宪法修订方面的重要例外。
这一安排承接1926年和1930年帝国会议。1926年的会议确认英国与自治领地位平等,在内政和外交上互不隶属,同时共同效忠王室。1931年法令序言列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联邦、爱尔兰自由邦和纽芬兰分别请求并同意将有关措施提交英国议会;英国的成文立法由此落实此前形成的政治与宪政原则。
伦敦议会的审议与12月11日生效
法案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英国议会审议。草案原拟从1931年12月1日起实施,但上议院在当天仍在讨论条文。大法官桑基因此提出删除这一固定日期,并明确说明,修改后的法律将在获得御准时生效;上议院接受了该项修正。
12月11日,下议院议员前往上议院听取御准通知,返回后由议长报告获御准的法律,其中包括《威斯敏斯特法令》。因此,12月11日不仅是纪念日期,也是最终立法完成及法令生效的节点;它与草案曾采用的12月1日有所区别。
自治领立法权的实际改变
第二条排除《1865年殖民地法律效力法》对自治领议会此后立法的适用。新的自治领法律不再仅因与英国法律或英国议会法案抵触而无效,自治领议会也获得修改、废止适用于本地的有关英国法律的权限。第三条另行确认其制定具有域外效力法律的权力。
第四条则约束英国此后的立法延伸:英国议会新通过的法律,只有明确声明有关自治领已请求并同意,才作为该自治领法律的一部分适用。第五、六条进一步撤除商船立法及海事法院规则方面的特定帝国限制。这些条款改变的是具体的法律效力与立法权限,而不只是自治领名称或象征地位。
参考:[1]
加拿大保留的宪法修订问题
加拿大的联邦结构使问题更为复杂。1927年在渥太华举行的联邦与省政府会议,未能就宪法修订程序达成一致。若直接取得全面修宪权,究竟由联邦单独行使,还是需要各省参与,并无共同接受的办法。
法令第七条因此将《1867年至1930年英属北美法》及据此制定的命令、规则排除于有关废止或修改权之外。同时,第二条的立法自主保障延伸至加拿大各省,但联邦和省的新增权力均以各自原有管辖范围为限。法令没有以对外自主为理由,把省级权限一并交给联邦。
这一保留使加拿大能够取得主要的立法自主成果,而暂缓解决完整修宪机制。直到1982年的后续宪制安排,留在英国的修宪环节才完成向加拿大的转移。1931年与1982年因而是不同性质、相互衔接的转折。
共同王室与不同适用进度
法令并未取消共同王室。序言把王室视为英联邦成员自由联合的象征,并表述了更改王位继承或君主称号应取得各自治领议会与英国议会同意的宪政立场。立法自主与共同效忠王室在这一安排中并存。
各自治领的适用进度也不完全相同。第十条规定,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纽芬兰须由本地议会采纳,第二至第六条才在当地适用;加拿大不受这一采纳条件约束。因此,1931年的英国立法并不意味着所有自治领在同一天以相同方式实施全部条款,更不是对帝国所有殖民地的一次普遍独立宣告。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