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宪会议到共和国

1972年5月22日,斯里兰卡制宪会议通过并制定第一部共和宪法,以共和国取代锡兰原有的君主立宪体制,国家改称斯里兰卡。1948年的独立与1972年的共和化是两个不同的转折:后一变化终结了与英国王冠的宪制联系,并不意味着该岛此前一直由英国政府统治。

制宪活动于1970年7月19日在科伦坡皇家学院的新剧场纳瓦兰加哈拉展开。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领导的联合阵线政府推动改革,宪法事务部长科尔文·R·德席尔瓦主持其主要制度设计。新宪法序言将自身的权力来源直接归于人民,宣称由人民通过制宪会议制定国家根本法。

参考:[1] [2] [3]

国民议会与内阁居于中心

宪法第1—5条规定,斯里兰卡是单一制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由民选代表组成的国民议会行使。国民议会被确认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通过总统和内阁行使行政权,通过依法设立的法院等机构行使司法权。新体制是单院制;参议院已于1971年10月2日废除,早于共和宪法通过。

总统是国家元首,宪法也赋予其行政首脑和武装力量统帅的名义地位,但其产生方式和权力运作受到约束:总统由总理提名、宣誓就职,任期四年;除宪法另有规定外,须依总理或获授权部长的建议行事。内阁负责政府的领导与管理,集体向国民议会负责,总理则担任内阁首脑。

参考:[1] [4]

立法审查集中在成法之前

共和宪法改变了法院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依第48—49条,法案经过国民议会通过并由议长签署证明后成为法律;司法机关无权再审查该法律或议长证明的效力。这项限制针对已经成立的法律,并不等于取消法院或取消全部宪法监督。

新设的宪法法院主要处理立法阶段的问题。总检察长、议长、符合条件的议员或政党领袖,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问题的公民,可以启动有关程序。修宪须获全体议员至少三分之二支持;第52条还允许以同样的特别多数通过与宪法某项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而不直接改动宪法条文。

参考:[1]

语言、宗教与权利保障

第6条赋予佛教首要地位,并规定国家保护和扶持佛教,同时保障各宗教享有第18条所列的宗教自由。语言条款延续僧伽罗语的官方地位,泰米尔语的使用则依1958年专门法办理;法律以僧伽罗语制定,另附泰米尔语译文。两种语言在宪法中的地位并不对等。

第18条列举法律面前平等、人身自由、思想与宗教自由、集会结社、言论表达等权利,却同时允许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国家经济等理由依法限制这些权利;既有法律即使与该条的权利规定不一致,也继续有效。权利清单与限制、旧法延续条款共同构成了当时的保障框架。

参考:[1]

行政延续与政治分歧

第一届国民议会以原制宪会议成员为基础,并从宪法通过之日起计算五年任期;原任总理在宣誓后继续担任首任共和国内阁总理。第12—15条又安排既有法律、政府权利义务及未结诉讼的延续。共和国的建立因此伴随着机构名称和权力依据的变化,也保留了大量既有行政与法律关系。

改革未取得所有政党的同意。历史学家K. M.德席尔瓦在1972年的评论中指出,联邦党因语言权利与少数群体保障问题退出制宪会议;统一国民党虽赞成共和国形式,仍反对新宪法,包括现有议员任期延续等安排。对共和化的支持与对具体权力结构的认同,在此次制宪中明显分开。

参考:[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