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党的夺权行动

1932年6月24日,人民党的军人和文官成员在曼谷发动行动,控制王室要员,要求结束君主专制。法律学者比里·帕侬荣与军官銮披汶颂堪属于这一政治网络;其早期组织活动可追溯到1927年暹罗留学生在巴黎的结社。国王巴差提朴随后接受宪政安排,王位得以保留。

新制度由革命者与旧官僚共同参与建立。6月28日开会的首届议会由任命产生,共有70名成员,其中包括旧政府官员;曾任王室顾问的法律界人士披耶玛奴巴功出任政府首脑。王权并未随着夺权行动从政治中完全消失。

参考:[1] [2]

六月宪章与议会优位

6月27日公布的临时宪章共有39条,开宗明义将国家最高权力归于人民,并规定由国王、人民代表院、人民委员会和法院分别行使。这与以君主本人为最高权力来源的制度形成根本区别。国王仍是国家元首,但其行为须经人民委员会同意并由委员副署。

议会拥有立法和监督政府的权力。法律呈送国王后,国王可在七日内提出异议;议会重新确认原案,或期限届满而未获答复,仍可公布施行。负责行政的人民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委员十四人,其组成须获议会认可,议会也能将其罢免。行政权因而被置于代表机关的监督之下。

参考:[2]

十二月宪法的权力安排

12月10日公布的宪法共68条,继续确认主权属于人民、国王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同时明确国王的不可侵犯地位。立法由国王经议会同意施行,行政通过内阁进行,司法由法院行使。王位被纳入新的权力结构,而不是被废除。

国王获得解散议会、要求重新选举的权限,但有关国务的王室行为须由大臣副署,内阁也须取得议会信任。议会可对大臣提出不信任案;紧急情势下颁行的法令须提交议会审议。宪法还列举法律面前平等、宗教信仰以及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后几项的行使受法律规定约束。

参考:[3]

有限过渡中的人民主权

两部宪法均未把人民主权直接落实为即时全面直选。六月宪章安排了先任命、继而选举与任命各半、最后全体选举的阶段;其选举资格规定不分男女,但过渡期选举采用间接方式。十二月宪法保留了议员一半选举、一半任命的过渡安排,并把转向全体选举与人口受初等教育的比例相联系,规定过渡期不得超过自6月27日起的十年。

1932年的变化首先在于政府取得和行使权力的依据:君主权力开始受到成文宪法、议会及大臣责任的约束。与此同时,十二月宪法序言采用王室赐予宪法的叙述,而正文宣示人民主权。研究者梅里欧将这种双重合法性视为当时宪政妥协的重要张力。

参考:[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