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占领到讲和会议

日本1945年战败后处于盟军占领之下。随着冷战加深和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对日政策由惩罚、改革逐渐转向经济复兴与地区安全合作。美国国务院历史办公室的回顾将1950年以后的讲和准备,置于这一战略转变之中:恢复日本自主地位,与保留美国在东亚的军事存在同时推进。

1951年9月4日至8日,52国代表参加旧金山讲和会议。日本代表团由首相吉田茂率领,最终与48个盟国共同签约。日本外务省当年的说明书记载,会议没有修改此前公布的条约草案。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虽到会,却未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均未获邀请,印度、缅甸和南斯拉夫也未参会。

参考:[2] [3]

主权确认与领土处置

条约第1条把战争状态的结束系于条约对有关双方生效之日,并确认日本人民对日本及其领海的完全主权。第2条规定,日本承认朝鲜独立并放弃对朝鲜的权利,同时放弃对台湾、澎湖、千岛群岛、1905年所得南萨哈林及附近岛屿等地的权利、权原与要求。有关台湾、澎湖以及千岛和南萨哈林的条文没有指定受让国。

第3条另行处理琉球、小笠原等岛屿。日本同意美国提出由联合国托管、美国单独管理这些岛屿的建议;在建议提出并获肯定处理之前,美国可以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因此,和约下的主权恢复与这些岛屿的美国施政并存,领土放弃、托管设想和实际行政权属于不同安排。

参考:[1]

赔偿与战争责任

第11条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及其他盟国战争罪法庭的判决,并执行对在日本服刑者所判刑罚。第14条承认日本应对战争造成的损害与苦难承担赔偿,但又以其经济资源不足为由,设计了有限的清偿方式,包括与受到占领和损害的盟国谈判,以生产、打捞等劳务帮助修复损失。

同条还允许盟国在一定例外条件下处分其管辖范围内的日本及日本国民财产,并规定除条约另有安排外放弃其他相关索赔。第16条则以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移转特定海外资产等方式补偿原盟军战俘。日本外务省对会议的记述显示,菲律宾代表不接受把赔偿局限于劳务,保留继续交涉的立场;签字并不意味着各国对赔偿问题已无分歧。

参考:[1] [2]

撤军条款与另立安全条约

和约第6条要求占领军在生效后尽快撤出,最迟不超过90日,同时明确保留依据日本与盟国间双边或多边协定驻军的可能。9月8日,日本与美国另行签署安全保障条约,授予美国在日本境内及周边部署陆海空军的权利,并把具体驻军条件留给两国行政协定规定。

安全条约还限制日本未经美国事先同意向第三国提供基地及相关军事权利。这份双边条约与多边和约在法律上是两个文件,前者使美国驻军得以在占领结束后继续存在。

参考:[1] [4]

签署之后的生效与未决关系

签署并未立即结束占领。和约第23条要求日本及条文列举国家中的多数交存批准书,且必须包括主要占领国美国。日本于1951年11月28日交存批准书,条约于1952年4月28日首次生效;此后批准的国家,原则上于各自交存之日与日本发生条约效力。

条约第25条对盟国资格作了签署、批准等限制,第26条则预留与符合条件的未签约国另订双边和约的途径。第21条又专门给予中国、朝鲜若干条款利益。旧金山和约因而重建了日本与一大批国家的和平关系,却没有形成所有原交战方同时参与的全面和解。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