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的铁路乘车抗议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96年作出的种族隔离判决,其直接对象是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法律对州内铁路客运的管制。该法要求铁路提供相等而分隔的车厢或隔间,由铁路职员按种族安排座位,拒绝服从的乘客面临罚款或监禁。
新奥尔良的公民委员会于1891年组织挑战这一法律。具有非洲裔克里奥尔背景的鞋匠霍默·普莱西自愿参加,铁路方面配合,逮捕也事先安排。1892年6月7日,他购买从新奥尔良前往州内科温顿的头等车票,坐入白人车厢,在拒绝转入另一车厢后被捕。
普莱西以该法违反联邦宪法为由,要求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制止奥尔良教区刑事地区法官约翰·弗格森继续审理指控。州最高法院拒绝救济后,案件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争点集中于州强制铁路隔离的权力,而非铁路自行拒绝服务引起的普通民事赔偿。
多数意见如何容纳强制隔离
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七票对一票维持原判;布鲁尔未参与裁决。亨利·比林斯·布朗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种族隔离没有使黑人重新陷入奴役,因而不违反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修正案。
对于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多数意见承认黑人与白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却把同车乘坐归入所谓社会交往,认为修正案没有要求消除一切基于肤色的区别。法院以州维护公共秩序的管理权为依据,并援引既有习俗,把铁路隔离认定为合理规制。
多数意见还声称,隔离本身并不必然表示黑人低劣,屈辱来自黑人对法律的理解。这一论证把强制分开的制度安排与其造成的社会贬抑割裂开来。判决直接处理的是州内铁路客运,关于种族身份如何划定的具体争议则未获解决。
参考:[1]
哈伦对公民自由的不同理解
约翰·马歇尔·哈伦提出唯一异议。他强调铁路承担公共职能,黑人和白人共同乘车属于公民自由,而不是政府必须促成的私人社交关系。法律表面上同时限制两类乘客,实际目的却是把黑人排除在白人使用的车厢之外。
哈伦以“宪法不分肤色”反对法律制造公民等级,认为国家处罚共同乘车的行为,与重建修正案确立的自由和平等相冲突。他同时预见,承认此类法律会鼓励更多种族限制。
这份异议也带有当时的种族偏见:哈伦肯定白人在财富与权势上的优势,并以贬低华人的措辞比较不同群体的待遇。他反对黑人公民遭受法定隔离的论证,与这些偏见并存。
参考:[1]
从铁路判例到公立学校争议
普莱西案没有创设最早的隔离法律,却为已有制度提供了联邦宪法层面的支持。“隔离但平等”此后成为教育诉讼的重要障碍:法院可以要求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同时继续承认按种族分校的制度。
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改变了公立教育领域的判断。法院认为,即使建筑、课程和教师条件相当,国家强制分校本身仍会损害黑人儿童的平等教育机会,因而明确否定这一领域的“隔离但平等”。该判决把救济方式留待进一步审理,法律原则的改变与具体执行仍是相继展开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