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谈判形成的协议组合
1991年10月23日,柬埔寨与其他18国在巴黎签署全面政治解决柬埔寨冲突的一组文件,通常合称巴黎和平协定。法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同主持会议,联合国秘书长参与;柬埔寨由西哈努克领导的最高全国委员会代表。这一安排把国内各派之间的权力争议与周边国家、域外大国的承诺连接起来。
1989年巴黎会议未能达成全面解决方案。1990年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形成框架,柬埔寨四方接受该框架并组成最高全国委员会。1991年的持续谈判解决过渡安排等分歧,最后形成会议最后文件、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及附件、关于主权等问题的协定,以及恢复和重建宣言。
参考:[1]
停火、回返与分阶段执行
政治解决协定规定签署即生效,停火及停止外部军事援助的义务也随之开始。外国军队撤离和不再返回须接受核查,各派部队则按计划集结、交存武器和复员。难民与流离失所者的回返以自愿、安全和尊严为原则,政治权利和人道安排因此成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签署并不意味着全部国际人员当天到位。联合国先遣团先协助维持停火和开展地雷相关工作;1992年2月28日,安理会第745号决议正式设立联柬机构,授权期限不超过18个月,要求尽速部署,并要求选举不迟于1993年5月举行。先遣团随后并入较大规模的过渡行动。
选举成果与未解决的暴力
执行过程并未实现协议设想的完全中立环境。美国国务院关于1993年的报告记录,红色高棉阻碍联合国进入其控制区,并以威胁、袭击等手段阻止投票;金边当局的安全力量也对反对党实施政治暴力和恐吓。协议义务与各方实际行为之间存在明显落差。
1993年5月选举仍然举行,约九成登记选民参加投票。制宪会议随后制定宪法,9月24日宪法公布,恢复以西哈努克为国王的君主立宪制度。奉辛比克党与人民党经谈判组成分享权力的政府,而红色高棉的武装威胁仍然存在。
巴黎协定的重要成果,是建立了从停火、国际监督到选举制宪的共同程序,并为难民回返和重建提供框架。它改变了冲突的处理方式,却没有在签字时自动消除武装组织、政治压迫和派别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