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气候会议的协议
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在巴黎通过《巴黎协定》。各国在减排、发展需求、适应和支持等问题上协商,把共同目标与各国自行提出的行动安排放入同一框架。会议决定附上协定全文,并为签署、批准和后续工作设定程序,使谈判结果能够进入国际条约制度。
共同温度目标与国家行动
协定提出把全球平均温度升幅控制在较工业化前水平明显低于2℃,并努力限制在1.5℃。各方提出国家自主贡献,说明减排目标与行动;新的贡献每五年通报一次,并体现进步和尽可能高的雄心。共同目标与定期更新相配合,要求国家在本国条件下组织政策,并把行动放到可比较的国际过程之中。
参考:[1]
适应、资金与技术支持
减排之外,协定设立适应目标,强调提高应对能力、增强韧性和减少脆弱性。资金、技术与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相关工作。面对气候影响,国家需要规划基础设施、生态系统和社会保护,也要具备调查、报告与实施政策的人员和制度。协定把这些支撑行动与减排任务共同纳入合作安排。
参考:[1]
报告、盘点与生效
透明度安排要求各方提供排放和行动资料,全球盘点定期评估共同进展,并为下一轮行动提供依据。协定于2016年4月开放签署,同年11月4日生效。巴黎框架以连续的贡献、报告和审议组织长期合作,使共同目标能够反复进入国家行动与国际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