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谈判前的改革宣告

1856年奥斯曼改革诏书,又称《伊斯拉哈特诏书》,是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在坦齐马特改革中颁行的帝国敕令。它于2月18日在伊斯坦布尔的高门宣读,向大维齐尔阿里帕夏下达改革命令。政府、宗教领袖与外国使节参加了仪式。

诏书出台时,克里米亚战争正走向和平谈判。英国、法国与奥地利使节参与同奥斯曼大臣磋商改革内容,非穆斯林待遇成为国际交涉的重要问题。政府接受扩大权利的方向,同时力图以苏丹主动施行改革的形式维护主权。

文本首先重申1839年居尔哈内敕令对于生命、财产与名誉的保障,再把宗教平等落实到一系列行政事项。它仍以君主向臣民颁令的方式组织改革,国家官职与新设机构中的任命权继续掌握在苏丹手中。

参考:[1] [3]

任官、学校与法庭的开放

诏书禁止官方文书使用因宗教、语言或族属而贬低某类臣民的称谓,保障宗教活动,并禁止强迫改宗。政府职位原则上向所有臣民开放,以能力与通行规则决定任用;文武学校也按年龄及考试条件录取,而不以宗教区分。

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或不同非穆斯林教派之间发生的商业和刑事案件,被规定交由混合法庭审理。审讯须公开,证人可依各自信仰宣誓。相关法律和程序还要编纂并译成帝国各地使用的语言,显示平等保障需要新的司法制度配合。

这种安排并未把所有事务交给同一种法院。非穆斯林之间的继承等特定案件,仍可应当事人要求送交本社群宗教领袖或议事机构处理。共同司法规则与宗教社群的部分权限继续并存。

参考:[1]

社群自治、义务与财政改革

诏书确认既有宗教特权,同时要求各社群在高门监督下检讨和调整其制度。社群世俗事务由教士与俗人共同组成的议事机构管理;教士原有若干收费被固定收入或薪俸取代。社群学校可以设立,但教学和师资受混合教育委员会监督。

宗教建筑按原样修缮得到保障,新建教堂等设施仍须履行批准程序。非穆斯林权利的扩大,因此伴随着中央政府对社群组织的重新规制。

平等也包括负担:诏书提出共同纳税与服兵役,并允许以替役或缴款取得个人豁免,军队接纳非穆斯林的细则另行制定。它还要求逐步用直接征税替代包税,整顿预算与监狱,发展银行、道路和运河。这些条款构成一套有待执行的改革安排,而非颁令当天已经完成的制度清单。

参考:[1]

巴黎和约与落实的边界

3月30日签署的《巴黎和约》第七条接纳奥斯曼帝国参与欧洲公法与协调体系,第九条记载苏丹向缔约国通报改革敕令。该条同时明定,通报不赋予列强集体或单独干涉苏丹与臣民关系、以及帝国内政的权利。

诏书颁布后,政府组织委员会处理实施事务。宗教人士担忧社群权力与收入变化,一部分穆斯林反对旧有优越地位的削弱,非穆斯林内部也存在对兵役负担的不满。法律平等涉及的利益重分配,远比宣读诏书复杂。

实施速度各不相同。1857年非穆斯林兵役问题转向缴纳兵役代金;外国人取得不动产的制度则到1867年才获得进一步法律落实,诏书原本也为此保留了与外国政府另作安排的条件。改革确立了更广泛的权利原则,却没有使社会差别、行政障碍和列强施压随之消失。

参考:[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