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坦布尔的制宪与颁布

1876年《基本法》是奥斯曼帝国第一次成文宪法,通称《卡努尼·埃萨西》。它在同年12月23日于伊斯坦布尔颁布,国家制度的承载者仍是奥斯曼王朝统治的多宗教帝国。

当年阿卜杜勒阿齐兹被废,穆拉德五世短暂在位后又由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继位。米德哈特帕夏及支持立宪者推动起草,乌理玛、军人和官员参与委员会工作;最终文本经苏丹认可,并非由民选制宪大会通过。颁布恰逢列强在伊斯坦布尔讨论巴尔干危机,政府试图以普遍改革回应外部干预要求,但这种外交效果并未如愿实现。

参考:[1] [2]

共同臣民身份与权利条文

宪法共119条。第8条把不同信仰的帝国臣民统称为奥斯曼人,第17条规定法律面前平等;这套共同身份与第11条所定的伊斯兰国家宗教并存,后者也承认其他受认可宗教的活动及社群特权。宪法构想的平等包含宗教多样性,仍处在王朝与既有宗教制度的框架内。

第9至26条列入人身自由、请愿、教育、财产和住所保障,禁止酷刑,并规定税收须有法律依据。新闻自由以法律所划定的范围为界。许多权利的具体施行依赖后续法律,既有法规也依第118条继续有效,直到被修正或废止。宪法提供了新的权利表达方式,而日常行政并未因颁布即全部重新建立。

参考:[1]

两院议会与苏丹的权力

第42条设立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的总议会。参议员由苏丹任命,原则上终身任职,人数不超过众议员的三分之一;众议员按每五万男性臣民一席的比例产生,任期四年。第71条要求议员代表整个奥斯曼共同体,而不只代表本选区。

议会能够讨论法案、审查预算和质询大臣,但立法程序受到君主控制。政府拥有提案权,两院要求制定或修改法律须先获苏丹许可,再经国务会议起草;法案由两院通过后,仍须诏令批准。苏丹掌握大臣任免、战争与和平、军队统率及议会召集、休会等权力。大臣与众议院争执时,第35条赋予苏丹更换政府或解散众议院的选择权。

众议院解散后,第73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新选举,使议会最迟六个月内重开。第115条禁止任意中止宪法,第116条则把修宪限制于两院各自三分之二多数及苏丹批准。这些条款建立了成文程序,同时把程序运作的重要环节交给君主。

参考:[1]

流放条款与首次立宪的中断

第113条允许政府在动乱危险地区宣布戒严,并给予苏丹依据警察调查将被认定危害国家安全者逐出帝国的权力。它与宪法中的自由保障存在明显张力,纳米克·凯末尔、齐亚帕夏等立宪支持者曾反对这一安排。宪法生效不久,米德哈特本人便被援引该条流放。

议会于1877年3月19日开幕,经历两期会期后,于1878年2月14日休会,此后长期未获召集。宪法文本仍刊载于官方年鉴,议会政治却停止运作,直至1908年才恢复。1876年因此既开启了帝国层面的代表制度,也留下一个持续的制度矛盾:权利与议会已有成文地位,其实际保障仍深受苏丹权力支配。

参考:[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