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投票之后的签署

协议的双方是由努纳武特通加维克联盟(Tungavik Federation of Nunavut,TFN)代表的协议地区因纽特人,以及加拿大王权一方。序言记录,因纽特人在1992年11月3日至6日的投票中批准协议,并授权TFN的正式代表签署;此后双方完成了第40条等部分文本的整理。1993年5月25日的伊魁特签署,把长期谈判形成的安排转入正式履行程序。

第36条没有把一次签名当作全部批准手续。因纽特一方须经规定的投票并由获授权代表签署;加拿大一方则须由内阁授权的部长签署,并由议会通过批准法、使之生效。1992年关于行政边界的居民投票,与同年因纽特人对土地协议的批准投票,参与基础和决定事项并不相同。

参考:[1] [4]

土地权利、资源管理与补偿的交换

协议不是单纯划出一块行政辖区。它处理土地所有权、野生动物采捕、资源管理参与和经济利益。第19.2条区分两类因纽特所有土地:一类包含矿产所有权,另一类不包含一般矿产所有权,但保留规定物质的权利。土地范围、地表权益与地下矿产,因而不能一概而论。

第29条规定向Nunavut Trust进行资金转移,并附有分期付款及谈判贷款偿还安排,不能把全部补偿说成签署当天一次付清。与获得明确权利和利益相对应,第2.7条规定交出和放弃有关原住民土地、水域权利主张,同时保留因纽特人作为加拿大公民的权利。协议是对既有权利主张的协商解决,并非独立宣言。

参考:[1]

六月御准与七月生效

《努纳武特土地索赔协议法》于1993年6月10日获御准,并在7月9日生效。其第4条批准协议、确认效力,并使协议对非缔约的个人和机构也具有约束力;第5—6条说明,协议权利不因批准立法而被吸收消灭,发生不一致时依规定由协议优先。

协议第2.5条以双方完成批准作为生效条件。因此,5月签署、6月法律获御准和7月法律生效各有作用。7月9日在库格卢克图克举行的仪式,不能替代或混淆这些法律步骤;而协议下的土地登记、机构运作、资金支付等义务,也需要在生效后持续执行。

参考:[1] [2] [4]

土地协议与1999年建区的联系

协议第4条要求加拿大政府向议会提出建立努纳武特及其公共政府的立法,同时说明另行达成的政治协定和据此制定的法律,不构成土地协议本身的一部分。这使土地协议权利与地区政府的宪制安排相互衔接,而又保有不同的法律来源。

另行通过的《努纳武特法》于1993年6月10日获御准,规定地区及议会、行政委员会等机构,并安排法律延续。努纳武特到1999年4月1日才正式成立。它仍是加拿大联邦内部的地区,政府面向全部居民;土地协议的因纽特受益人权利,并不等于地区政府的一般公民权利,也不意味着整个地区都成为因纽特私人土地。

参考:[1]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