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殖民地与内陆王国
1815年前,康提王国仍控制斯里兰卡内陆的一部分地区。沿海地区则先后受到葡萄牙、荷兰东印度公司及英国控制:英国东印度公司1796年接收有关领地,1802年转由英国王室统治。这些沿海政权的变动,并不等于康提此前已经属于英国。
英国官员约翰·多伊利通过对僧侣、贵族和地方社会的联系参与政治交涉,并起草条约。斯里兰卡国家档案馆的展览强调,他利用王室与贵族的矛盾,为英国取得控制创造条件。因此条约既是成文的权力转移安排,也是此前军事压力与宫廷政治相互作用的结果。
废黜国王与转移统治权
条约开头记述1815年3月2日在康提王宫举行的会议。一方是代表乔治三世及摄政王的锡兰总督罗伯特·布朗里格,另一方是康提地区的阿迪加尔、迪萨瓦及其他主要首领,文书称其代表居民。这里的缔约者是英国当局与地方精英,并非被废黜国王本人。
第一、二条以暴虐统治作为废黜斯里·维克拉马·拉贾辛哈的理由,并排除其家族继承王位。文书所用“马拉巴尔”族类称谓及对旧王的指控属于当时政治语言,不能不加区别地当作对某一族群的客观评价。第四条把康提统治权授予英国君主,由锡兰总督及其代理人行使。
参考:[1]
保留地方秩序,但由英国掌握上位权力
第四条同时保留依法获英国任命的地方首领之职权,并承诺按既有法律、制度和习惯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及民事权利。第五条宣布佛教不可侵犯,承诺维护其仪式、僧侣与礼拜场所。这些规定使英国接管呈现为保留部分地方秩序的统治,而不是把康提直接复制成沿海行政区域。
第六、七条禁止身体酷刑和残害,并规定死刑执行必须取得总督书面许可。第八条原则上保留地方司法形式,却同时保留政府干预、纠弊的权力;第九条对非康提居民与军人另设管辖安排。条约由此建立了带有身份差别的司法秩序,最终审查权集中于殖民当局。
第十一条把王室税收纳入英国君主名下,并由其代理人监督征收。对贵族、宗教和习惯的保护承诺与英国最高权力并存,是这一安排的核心张力。条约的签署终结了独立王权,但地方制度在新统治下如何延续或被改变,仍需与后来的实施和改革分别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