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盛顿宣言到条约生效
约旦与以色列和平条约于1994年10月26日在两国南部边境的阿拉巴口岸签署,建立承认主权、确定边界并组织长期合作的双边制度。签署者是约旦首相阿卜杜勒·萨拉姆·马贾利和以色列总理伊扎克·拉宾,美国总统克林顿作为见证人签名。条约经双方履行批准手续,于11月10日交换批准书后生效。
此前,侯赛因国王与拉宾已于7月25日在华盛顿发表宣言,宣布结束交战状态,同时承诺继续谈判和平条约。宣言涉及边界、水资源、安全、通电话、开放口岸与警务合作等议题。十月条约把这些政治承诺化为30条正文及配套附件;其第1条把正式建立和平的法律时间系于交换批准书,而非签署仪式当天。
边界与安全关系的重订
条约以委任统治时期的边界定义为参照,配合地图、坐标及联合勘界程序划定国际边界。双方承认彼此领土、领海和领空不可侵犯,承诺不用武力相威胁,不支持针对对方的敌对行动,并通过联络、核查和高层协商处理安全问题。因勘界、雷区与围栏等实际困难,商定纪要允许边界两侧的部署自交换批准书起立即开始,并在三个月内完成。
边界条款同时保留了区域争端的复杂性:有关界线不影响1967年进入以色列军事管制的领土地位。巴库拉/纳哈拉伊姆与盖姆尔/措法尔则适用特殊安排,在约旦主权之下保障以色列私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农业活动及相关出入。附件当时规定25年期限,并设置自动续期和提前一年通知终止的程序。主权确认与私人权利、跨境使用制度在这里被分别处理。
参考:[1]
水资源分配的具体机制
水资源不只是关系正常化的象征,而是条约最具体的技术内容之一。第6条及附件二处理约旦河、雅尔穆克河和阿拉巴谷地下水,规定季节性取水、输水、蓄水、水质保护与工程维护。以雅尔穆克河为例,以色列夏季可抽取1200万立方米、冬季1300万立方米;冬季另获2000万立方米取水,作为交换,夏季向约旦转输同量约旦河水。其余河流量及利用仍受附件其他条件约束。
附件另要求双方合作寻找每年向约旦增加供应5000万立方米合格饮用水的来源,由联合水务委员会在一年内提出计划交政府决定。这是共同寻找水源和制订计划的义务,与已列明季节、数量及输送地点的交换安排不同。委员会由双方各三人组成,负责协调数据、技术工作和实施,水污染防治也被纳入合作范围。
参考:[1]
正常化进程与未决问题
条约要求双方在交换批准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完整外交和领事关系、互派常驻大使,并为贸易、交通、旅游、文化、卫生及环境合作安排后续谈判。撤销经济抵制、开放道路与口岸等措施,使和平关系从停止军事敌对扩展到人员、商品和公共机构的日常往来。条约争议先经谈判处理,无法解决时再采用调解或仲裁。
与此同时,约以双方明确承认,难民与流离失所者的问题无法仅靠双边层面全部解决,因而保留与埃及、巴勒斯坦方面及多边机制继续处理的渠道。以色列尊重约旦在耶路撒冷穆斯林圣地的既有特殊作用,并承诺在永久地位谈判中重视其历史角色。1994年的条约因此确立了两国和平与合作的法律框架,却没有替整个阿以冲突或巴勒斯坦永久地位问题作出最终解决。
参考:[1]